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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776-2005
閱讀:1569 發布時間:2019-8-27GB 1677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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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776-2005是關于《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的測試方法,于2005年修訂并且于2006年開始實施,標準中有提及到使用紫外光測試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的內容。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簡稱硅酮結構膠)的術語、分類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幕墻及其他結構粘接裝配用硅酮結構密封膠。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531-1999 橡膠袖珍硬度計壓入硬度試驗方法(IS0 7619:1986,Rubber-Determination hardness by means of pocket hardness meters,IDT)
GB/T 13477.1-2003 建筑密封材料試驗方法 第1部分:試驗基材的規定(IS0 13640:1999,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Specifications for test substrates,MOD)
GB/T 13477. 3-2003 建筑密封材料試驗方法 第3部分:使用標準器具測定密封材料擠出性的方法(IS0 9048:1987,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Determination of extrudability of sealants using standardized apparatus,MOD)
GB/T 13477. 5-2003 建筑密封材料試驗方法 第5部分:表干時間的測定
GB/T 13477. 6-2003建筑密封材料試驗方法第6部分:流動性的測定(IS0 7390:1987,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Determination of resistance to flow,MOD)
GB/T 13477. 8-2003建筑密封材料試驗方法第8部分:拉伸粘結性的測定(IS0 8339:1984,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Sealants-Determination of tensile properties,MOD)
GBlT 13477. 18- 2003建筑密封材料試驗方法第18部分:剝離粘結性的測定
GB/T 14682 建筑密封材料術語
JC/T 485-1992(1997) 建筑窗用彈性密封劑
3術語和定義
GB/T 14682確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分類和標記
4.1 型別
產品按組成分單組分型和雙組分型,分別用數字1和2表示。
4.2適用基材類別
按產品適用的基材分類,代號表示以下:
類別代號 適用的基材
M 金屬
G 玻璃
Q 其他
4.3產品標記
產品按型別、適用基材類別、本標準號順序標記。
示例:適用于金屬、玻璃的雙組分硅酮結構膠標記為:2MG GB 16776-2003。
5要求
5.1 外觀
5.1.1產品應為細膩、均勻膏狀物,無氣泡、結塊、凝膠、結皮,無不易分散的析出物。
5.1.2雙組分產品兩組分的顏色應有明顯區別。
5.2物理力學性能
產品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要求。
5.3硅酮結構膠與結構裝配系統用附件的相容性應符合附錄A規定,硅酮結構膠與實際工程用基材的粘結性應符合附錄B規定。
5.4報告23℃時伸長率為10%、20%及40%時的模量。
6試驗方法
6.1 試驗基本要求
6.1.1 標準試驗條件
溫度(23±2)℃、相對濕度(50±5)%。
6.1.2試驗樣品的準備
所有試驗樣品應以包裝狀態在6.1.1標準試驗條件下放置24 h。雙組分試驗樣品兩組分的混合比例應符合供方規定,其中A組分(基膠)取樣量至少500 g。混合應在負壓0.095 MPa以下真空條件下進行,混合時間約5min。
6.2外觀
目測檢查。
6.3下垂度
按GB/T 13477. 6-2003中7.1試驗。試驗模具的槽內尺寸為寬20 mm、深10 mm,試驗溫度為(50士2)℃。
6.4擠出性
按GB/T 13477. 3-2003試驗,采用圖1聚乙烯擠膠筒,裝填容量為177 mL,不安裝擠膠嘴,擠膠氣壓為0. 340 MPa,測定一次將全部樣品擠出所需的時間,**到0.1 s。試驗次數為一次。
6.5適用期
雙組分樣品按6.1.2混合后裝入圖1擠膠筒內,密封尾塞,從兩組分混合時開始計時,20 min時按6.4測定擠出性,應不大于10 s。試驗次數為一次。
6.6表干時間
按GB/T 13477. 5-2003第8.1條試驗。
6.7硬度
在PE膜上平放6.9.ld)金屬模框,將試驗樣品擠注在模框內,刮平后除去模框按6.8.2c)養護;揭去PE膜制得試樣,按GB/T 531-1999采用邵爾A型硬度計試驗。
6.8拉伸粘結性及拉伸模量
6.8.1 試件形狀和尺寸
試件應符合圖2規定。基材按產品適用的基材類別選用:
M類——符合GB/T 13477.1-2003.鋁板厚度不小于3 mm;
G類——清潔、無鍍膜的無色透明浮法玻璃,厚度5 mm—8 mm;
Q類——供方要求的其他基材。
6.8.2試件制備和養護
a) 按GB/T 13477. 8P2003制備試件,每5個試件為一組。
b) 每個試件必須有一面選用G類基材。
c) 制備后的試件按以下條件養護:
1) 雙組分硅酮結構膠的試件在標準條件下放置14 d;
2) 單組分硅酮結構膠的試件在標準條件下放置21 d;
3) 在不損壞試件條件下,養護期間擋塊應盡早分離。
6.8.3試驗步驟
按GBlT 13477, 8-2003進行試驗。粘結破壞面積的測量和計算,采用透過印制有1 mm×1 mm網格線的透明膜片,測量拉伸粘結試件兩粘結面上粘結破壞面積較大面占有的網格數,**到1格(不足一格不計)。粘結破壞面積以粘結破壞格數占總格數的百分比表示。
報告拉伸粘結強度,同時報告粘結破壞面積。
6.8.4 23℃時拉伸粘結性、*大拉伸強度時伸長率和拉伸模量
試驗溫度(23±2)℃,取一組試件按6.8.3試驗和報告;同時記錄*大拉伸強度時的伸長率,報告*大拉伸強度時的伸長率的算術平均值;同時記錄并報告伸長率10%、20%和40%的模量,各取其算術平均值。
6.8.5 90℃時的拉伸粘結性
取一組試件在(90±2)℃條件下放置th,在同一溫度下按6.8.3試驗。
6.8.6-30℃時的拉伸粘結性
取一組試件在(-30±2)℃條件下放置th,在同一溫度下按6.8.3試驗。
6.8.7浸水后拉伸粘結性
取一組試件浸入溫度為(23±2)℃的蒸餾水或去離子水中,保持7d后取出并在10 min內按6.8.3試驗。
6.8.8 水一紫外線光照后的拉伸粘結性
取一組試件按JC/T 485-1992第5.12條規定,采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連續試驗300 h,在標準條件下放置2 h,按6.8.3試驗。
6.9熱老化
6.9.1 試驗器具
a) 鼓風干燥箱:控溫精度±2℃;
b) 天平:精度為1mg;
c) 鋁板:尺寸為150 mm×80 mm×0.5 mm~l.5 mm;
d) 金屬模框:內框尺寸130 mm×40 mm×6.5 mm;
e) 刮刀。
6.9.2試驗步驟
取三塊潔凈的鋁板,其中兩塊用作試驗試件稱量并記錄質量(m1),一塊用作對比試件。
在鋁板上平放金屬模框,將硅酮結構膠刮涂在模框內并用刮刀刮平,除去模框制成試件,稱量并記錄試驗試件的質量(m2)。試件在標準條件下放置7d,試驗試件在(90±2)℃鼓風干燥箱中,保持21 d;
對比試件在標準條件下放置21 d。
從干燥箱中取出試驗試件,在標準條件下冷卻th后分別稱量并記錄質量(m3)。
6.9.3結果計算
按試驗試件試驗前后的質量計算熱失重(式1),試驗結果為兩試驗試件的算術平均值,糈確至0.1%。
GB 16776-2005
式中:
m1 -鋁板質量,單位為克(g);
m2 -鋁板和硅酮結構膠質量,單位為克(g);
m3 -試驗后的鋁板和硅酮結構膠質量,單位為克(g)。
6.9.4龜裂和粉化檢查
取對比試件同試驗試件相比較,檢查并記錄試驗試件表面的變化情況。
7檢驗規則
7.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
a)外觀;
b)下垂度;
c)擠出性;
d)適用期;
e)表干時間;
f) 硬度;
g)23℃拉伸粘結性,包括:
1)拉伸強度;
2)粘結破壞面積,%;
3) *大拉伸強度時伸長率;
4) 23℃伸長率為10%、20%及40%時的模量。
7.2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5.1、5.2、5.4要求的所有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制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定型鑒定;
b)產品配方、原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c) 正常生產時,每半年進行一次;
d) 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3組批、抽樣規則
7.3.1 連續生產時每3噸為一批,不足3噸也為一批;間斷生產時,每釜投料為一批。
7.3.2隨機抽樣。單組分產品抽樣量為5支;雙組分產品從原包裝中抽樣,抽樣量為3 kg~5 kg,抽取的樣品應立即密封包裝。
7.4判定規則
7.4.1 外觀質量不符合5.1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7.4.2單項結果判定
表干時間-、下垂度、拉伸粘結性試驗項目,每個試件的試驗結果均符合表1規定,則判定為該項合格;其余試驗項目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符合表1規定,則判定為合格。
23℃伸長率10%、20%及40%的模量不作為判定項目,但必須報告。
7.4.3產品符合5.1、5.2要求的所有項目則判該批產品合格。檢驗中若有兩項達不到表1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若僅有一項達不到規定,允許在該批產品中雙倍抽樣進行單項復驗,如該項仍達不到規定,該批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
8包裝、標志、運輸及貯存
8.1 包裝
單組分結構膠用密封的管狀包裝,外包裝用紙箱或其他材料包裝,每箱產品內應附一份產品合樣證。雙組分結構膠應分別裝入兩個密閉桶內,每桶應附一份產品合格證。批檢驗應附出廠檢驗單。
8.2標志
包裝容器外應標明:
a) 生產廠名稱及廠址;
b) 產品名稱;
c)產品標記;
d) 生產日期;
e) 產品生產批號;
f)貯存期;
g)包裝產品凈容量;
h) 產品顏色;
i)產品使用說明。
8.3貯存及運輸
8.3.1 本產品為非易燃易爆材料,可按一般非危險品運輸。
8.3.2貯存運輸中應防止日曬、雨淋,防止撞擊、擠壓產品包裝。
8.3.3貯存溫度不高于27℃,自生產之日起,貯存期不少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