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美國《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閱讀:3137 發布時間:2010-11-9
近年來,國外對我國商業進行限制的手段和規則日趨嚴肅。世界發達國家正積極采取更加嚴肅的技術壁壘即綠色非關稅商業壁壘手法對我國產品實施打壓,且有擴大趨勢,在生態環保等方面提出的苛刻要求。在2007發生大批產品召回后,美國ZF對消費品實施更加嚴格的安全治理法規。
2008年8月14日美國總統*簽署了《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這個讓我國關注近一年之久、將對我出口消費品產生重大影響的法案終于塵埃落定。此次出臺的改進法案主要針對兒童產品,設定了新的安全尺度和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再次體現了美國事“兒童的天堂”。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成立于1972年,它的責任是保護泛博消費者的利益,通過減少消費品存在的傷害及死亡的危險來維護人身及家庭安全。CPSC的主要功能表現為:制定出產者自律尺度,對于那些沒有尺度可依的消費品,制定強制性尺度或禁令;對具有潛伏危險的產品執行檢查,通過各種渠道包括媒體、州、當地ZF、個人集團組織等將意見反饋給消費者。CPSC現在負責對超過15000種用于家庭、體育、娛樂及學校的消費品的安全監控。
CPSA是《消費產品安全法案》的簡稱,這個法案于1972年頒布,它是CPSC的保護條例。它建立了代辦代理機構,闡釋了它的基本權力,并劃定當CPSC發現了任何與消費產品有關的能夠帶來傷害過分危險時,制定能夠減輕或消除這種危險的尺度。它還答應CPSC在其管轄范圍內對出缺陷產品發布召回。
美國總統*剛剛簽署的《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將進一步授權加強消費品特別是兒童產品的安全治理。該法案從提出到*簽署,經歷了多次修訂和審議。此次簽署生效后,意義深遠、影響巨大。
該法案授權給CPSC,并擴展該委員會職責,以確保消費產品的安全性,特別是為兒童設計的產品。該法案的新條款用于強制要求制造商制造出更加安全的兒童玩具和其他產品,對違法者加重處罰,并且當制裁此法案保護權益的破壞者時,給予了CPSC更大的權利,以強化此法案的執行力。
與既往法案比擬較,此次更新的法規內容值得關注的有以下幾點:兒童用品中鉛含量和鄰苯二甲酸酯的*;第三方檢測要求;全地形車(沙灘車)強制性尺度;違背法案的罰則加重。
一、基本內容
1.關于兒童用品的要求。對兒童產品中鉛及鄰苯二甲酸鹽含量提出明確要求,詳情如上表所列:其中,“兒童護理產品”是指專門為3歲及以下兒童設計用以促進睡眠、喂食、吸吮及出牙的產品。
“可放進口中玩具”是指任一部門可放入嘴巴被兒童吸吮、咀嚼的玩具(如僅被舔到不屬此列),假如玩具的任一尺寸小于5厘米,則視為可放進口中。
鄰苯二甲酸酯類有六種,包括:DEHP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酯;D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BBP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新法案的實施,將是世界上zui嚴格的含鉛量尺度,法案涉及所有目標群體為12歲以下兒童的玩具。而且該法案還將*或根據進一步研究結果來禁止兒童玩具中含有6種酯類化學成分。
在兒童產品可追溯性標識中劃定,法案生效1年后兒童產品制造商出產的產品及包裝上都需有*、清楚可辨的標識。
在耐用幼兒產品尺度及消費者登記中劃定,耐用幼兒產品都需要符合相關安全尺度,出產者還需提供一份郵資已付的登記表給消費者,登記消費者名字、地址和等信息后保留,供以后可能的召回用。耐用幼兒產品是指預計供5歲以下幼兒使用的產品,包括尺度尺寸和非尺度尺寸的嬰兒床,幼兒床,高腳椅、升高椅、吊掛椅,沐浴椅,圍護兒童用的門和其他圍欄,游樂園,固定流動區,嬰兒背帶,嬰兒車,學步車,秋千以及搖籃車和搖籃等。
在強制玩具安全尺度法案生效180天后,ASTMF963(除條款4.2及附錄4外),將成為強制玩具安全尺度。法案生效1年內,委員會將同消費者代表、兒童產品制造商及中立的兒童產品專家調查評估ASTMF963在安全要求、標識要求及測試方法方面關于以下情形的效力:
誤吸磁鐵后造成的內部傷害。有毒物質。球形末端玩具。半球形物。繩索、帶子及彈性繩。電池操縱玩具。
在防止少數兒童與消費品相關的傷害和死亡研究法案生效90天內,委員會將調查美國不同種族兒童因使用嬰兒床、床墊、床上用品、游泳池、溫泉、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而引起的窒息、中毒及溺死事件,研究如何有效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
2.第三方檢測要求。法案中劃定兒童產品需強制通過第三方測試,CPSC將于法案生效后接踵發布通告要求兒童產品通過第三方檢測。需要提供第三方檢測的產品有:尺度及非尺度尺寸嬰兒床、小物品、兒童金屬配飾、嬰兒跳床、學步車及蹦床等其他兒童產品。同時也預計在法案生效10個月內設立對第三方測試機構進行按期審核的要求。
法案要求加緊第三方檢測和認證要求。某些兒童用品須接受經由授權的第三方檢測和認證。包括這些兒童用品的所有制造商在出口或銷售用品之前,需提交樣品并委托獨立的第三方合格測試機構測試是否含鉛,zui后出具第三方認可證書;出口貨物須隨附每批合用證書,并發送證書副本至任何XXX該用品的經銷商或零售商;每本證書至少須包括產品制造、測試的日期和地址、檢測機構聯絡資料等信息。
3.全地形車(沙灘車)強制性尺度。法案中發布了全地形車尺度和三輪全地形車的禁令,即在CPSC采用相關尺度來規范三輪全地形車之前,美國將禁止三輪全地形車產品入口和銷售,并將四輪全地形車從自愿性尺度轉化為強制性尺度AN?鄄SI/SVIA-2007,并禁止三輪全地形車的入口和銷售。換言之,今后在美國除了銷售符合強制性尺度的四輪全地形車之外,入口或銷售三輪全地形車將被視為非法。
4.違背法案的罰則加重。法案中劃定違背此《消費品安全法》、《聯邦易燃織物法》及《聯邦危險物質法》的一系列民事罰款總額上限,將大幅增至1500萬美元。違背單個《消費品安全法》處于zui高10萬美元罰款。違背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任何法規的刑事懲罰,將面對5年以下的監禁或罰金,或兩者并罰,甚至包括資產沒收。
二、海內外反響及應對
該法案在7月31日,在參議院以89票對3票的上風通過。之前一天該議案以424票對1票在眾議院獲得通過。參議員馬克?普賴爾表示:“我們將使美國市場泛起巨大改變。”
白宮發言人南希?派樂斯就此發表評論說,“這個具有標志性的法律,將增強執法力度,防止不安全玩具銷售、更快地把有害產品從貨架中去除并且增加了產品安全法違法者的罰款和懲罰力度。”還講到,“新的法律將確保我們的兒童不再成為玩具的測試人,應當為兒童玩具及其他產品,進行強制的猜測試并且還要符合更高尺度的要求。在相稱長的時間內,CPSC一直受困于資金和人手不足,造成不能有效的阻止具有危險性的產品進入我們國家。在新法律框架下,CPSC將有資金和人手,來保護我們的孩子闊別危險性的玩具和相關產品。”
CPSC執行主席南希?諾德表示,“新的法律將提供新的授權和保障手段,以更利于CPSC發現并召回不安全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各口岸檢修檢疫部分已發出相關出口產品的紅色警報,相關外貿主管部分及各出口企業將當真研究美國《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和“四輪全地形車設備配置和機能的要求”這一強制尺度,及時調整產品設計以知足入口國標準的要求,避免出口受損。
美國《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被視為美國產品安全的一次重要變革,因為美國市場上銷售的兒童用品80%以上是中國制造的,可以看出中國的兒童用品出口將碰到的沖擊。上述要求因為事先有過宣傳,我國出口企業多少都有所了解,只是等待其對*值和期限的zui后確定。
去年以來,受歐盟對兒童用品一系列嚴格要求的影響,我國兒童用品對該地區的出口增幅已顯著放緩。美國此次通過的新法無疑會使相關產品出口雪上加霜。因此,為確保出口兒童用品的質量安全,減少出口風險,各相關企業要嚴格按法案要求進行出產和出口,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加大對其他發達國家的技術法規、尺度的收集和研究,不斷進步質量安全自控能力,尤其是安全、環保等方面的要求,進步主動應對能力。其次,要通過自主開發,改進出產工藝,不斷調整產品配方,使用新型環保替換原料,出產技術含量高的兒童用品,確保產品順利出口。
本法案對沙灘車,越野車(ATV)尺度做了強制要求,還對CPSC的權力、違背者處罰、舉報者保護、入口安全治理及海內代辦代理商合作等方面進行了闡述。我國相關國家尺度《四輪全地形車裝備、配置和機能要求》尚在制訂過程中。美國該新法案的實施,全面禁止了三輪全地形車在美國市場的銷售使用,還對四輪全地形車強制尺度在安全配置、機能、速度要求及操縱培訓等方面進行了強制劃定,這無疑使全地形車出口門檻提得更高。
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在清醒地意識到無法阻止WTO瓦解配額軌制,無法應用商業壁壘限制中國產品出口的時候,早在10余年前就已經著手制定新的尺度設置技術壁壘采用新的技術手段來達到限制中國產品出口的目的。今年中期開始實施歐盟的REACH法規,以及美國剛剛簽署的《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其目標都是加強本國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同時也大大加高了中國產品的門檻。相信在今后會有更多的限定法規出臺,為此我們中國ZF和企業要緊跟形勢,公道規避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本欄責任編纂 呂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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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消費品安全法案簡介
為了進步入口產品的質量,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人生安全,美國眾議員和參議員在2007年提出了消費品安全法案來修訂美國消費品安全法規的不足之處。眾議院的第H.R.4040號法案是由眾議院能源及商務委員會主席丁格爾和商貿及消費者保障小組委員會主席拉什即是2007年11月1日提出的。2008年3月6日,參議院通過第H.R.4040-EAS號法案。本文先容第H.R.4040-EAS號法案與第H.R.4040號法案的主要內容及區別。
一、第H.R.4040-EAS號法案的主要內容
1.建議從2009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制造及入口含有若干類鄰苯二甲酸鹽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用品。詳細來說,這項條文禁止該產品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用品不得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出產商須使用毒性zui低的物質來取代其產品中的鄰苯二甲酸鹽。若干類致癌物和影響生殖的毒物也被禁止作替換品使用。
2.禁止入口由下列公司制造的協制編號9503至9505類玩具:(1)長期制造有重大產品風險玩具的公司;(2)曾經制造對公家構成危險玩具的公司,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禁止該公司制造玩具。
3.在2009財政年度,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撥款將增加至8850萬美元;到2010和2011財政年度,將分別增加至9680萬美元及1064億美元。這些款額略高于眾議院同類法案(H.R.4040)所定的水平。法案建議于2009及2010財政年度期間增撥4000萬美元,供更新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實驗室所用,并于2013年前把委員會職員增至起碼500名。
4.法案劃定每件輸入美國的兒童產品必需附有獨立的第三方安全認證。經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同意,出產商可委托屬下實驗室測試產品。
5.兒童產品出產商須在產品上貼加印有追溯資料的標簽,以便回收。
6.違背《消費品安全法》、《聯邦危險物質法》及《聯邦易燃織物法》的民事罰款總額上限,將進步至每件事故zui高250000美元,總額上限為2000萬美元。
7.取消法規議案預先通知的劃定,以簡化產品安全法規的制訂程序。
8.為揭發供給鏈上任何題目的出產商、零售商、入口商及ZF雇員提供保障。
9.兒童產品不得含有超過微量的鉛。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若產品任何部門含有濃度超過重量0.03%的鉛,將被視為含鉛。3年內,這尺度將降低至0.01%。
10.對于不能觸及的零部件及含鉛水晶,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寬免含鉛量尺度劃定,并答應某些電子設備(包括電池)在符合劃定上享有若干彈性。
11.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的面漆含鉛量上限,按重量計將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生效。
12.法規制定當日起計60天后,美國測試及材料學會尺度F963-07將成為一項消費品安全劃定。
13.12種嬰幼兒耐用品(如有圍欄的兒童床、幼兒床、高腳椅、沐浴椅等)的出產商必需對每件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已付郵費的消費者登記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步履時直接通知消費者。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采用利便回收嬰幼兒耐用品的技術,并以該技術取代登記表格。
14.設立資料庫,儲存由消費者、ZF部分、兒童護理服務提供者、醫生、病院、法醫、答辯人及傳媒等提交的與傷病死亡及風險有關的講演。為保障公家健康及安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加快表露業界提供的資料。
二、第H.R.4040號法案的主要內容
1.禁止向12歲以下的兒童銷售鉛含量超標的產品。含鉛量上限zui初定為百萬分之六百(600ppm),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80日后生效,但將在2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修訂任何種別的兒童產品的含鉛尺度。
2.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的面漆含鉛量上限,按重量計將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80日后生效。若可行,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于3年內采納更嚴格的尺度。
3.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把上述兩點所列的生效日期再延期180天,前提是委員會以為此舉不會影響公家健康或安全,且出產商不可能在原限期前全面實施新尺度、實施本錢過高或需要額外時間實施該尺度及決定合適的測試方法。
4.所有以12歲或以下兒童為對象的本土或入口產品須接受獨立的第三方測試和具有獨立的第三方認證,這項劃定將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生效。
5.兒童產品出產商須于產品及其包裝上加貼清楚標記,明確產品的出產地點和日期。這項劃定將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生效。
6.12種嬰幼兒耐用品(如有圍欄的童床、幼兒床、高腳椅、沐浴椅等)的出產商必需就每件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已付郵資及私隱保密的消費者登記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步履時直接通知消費者。此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就該12種產品頒布強制性安全尺度,并須于1年內展開規則制定程序,其后每6個月頒布至少2類嬰幼兒耐用品的劃定。
7.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評估玩具安全尺度(美國測試及材料學會尺度F963-07)的效果,以決定尺度涵蓋的范圍、該尺度對兒童的保障是否足夠等。
8.在2009財政年度,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撥款將增加至8000萬美元;到2010和2011財政年度,將分別增加至9000萬美元及1億美元;并將于2009至2011財政年度期間增撥2000萬美元,用來維護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測試實驗室。
9.簡化產品安全認證及回收程序。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發出強制回收令。
10.入口商、零售商及分銷商須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要求下,提供產品出產商的名稱、地址或其他身份辨認資料,以辨認出產商的身份。每家出產商也須提供資料,以供辨認XXX其消費品的每家零售商或分銷商及介入出產過程的分包商的身份。
11.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禁止不得在美國銷售的消費品出口。除非入口國獲事先通知,否則出產商不得出口下列產品:(1)不符合消費品安全法規的產品;(2)被強制或自愿回收的產品;(3)對公家健康和安全構成即時危險的產品;(4)被列為禁售有害物質的產品。
12.禁止銷售、轉售、出產或入口任何曾被回收、屬禁售有害物質或違背安全尺度的消費品。
13.違背《消費品安全法》、《聯邦易燃織物法》及《聯邦危險物質法》的民事罰款總額上限,將進步至1000萬美元。
14.違背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任何法規的刑事懲罰,可以包括資產沒收。
15.授權各州的司法部長提出訴訟,以強制執行消費品安全法規。
16.鼓勵聯邦ZF、州ZF、地方ZF和外國ZF部分共享資料。
三、兩種法案的主要區別
1.二者對法案中兒童的定義不一致。第H.R.4040號法案把兒童定義為12歲及以下的小孩,而第H.R.4040-EAS號法案則以為這個春秋應該為7歲。
2.二者對賠償的上限要求不一樣。第H.R.4040-EAS號法案的總額上限為2000萬美元,第H.R.4040號法案的總額上限為1000萬美元。
3.二者對消費品中的含鉛量要求差別較大。第H.R.4040號法案劃定,含鉛量上限zui初定為百萬分之六百(600ppm),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80日后生效,但將在2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第H.R.4040-EAS號法案含鉛量上限zui初定為百萬分之三百(300ppm),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一年后生效,在3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
此外,第H.R.4040-EAS號法案中答應對檢舉者加以保護,而第H.R.4040號法案則沒有提到。
2008年8月14日美國總統*簽署了《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這個讓我國關注近一年之久、將對我出口消費品產生重大影響的法案終于塵埃落定。此次出臺的改進法案主要針對兒童產品,設定了新的安全尺度和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再次體現了美國事“兒童的天堂”。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成立于1972年,它的責任是保護泛博消費者的利益,通過減少消費品存在的傷害及死亡的危險來維護人身及家庭安全。CPSC的主要功能表現為:制定出產者自律尺度,對于那些沒有尺度可依的消費品,制定強制性尺度或禁令;對具有潛伏危險的產品執行檢查,通過各種渠道包括媒體、州、當地ZF、個人集團組織等將意見反饋給消費者。CPSC現在負責對超過15000種用于家庭、體育、娛樂及學校的消費品的安全監控。
CPSA是《消費產品安全法案》的簡稱,這個法案于1972年頒布,它是CPSC的保護條例。它建立了代辦代理機構,闡釋了它的基本權力,并劃定當CPSC發現了任何與消費產品有關的能夠帶來傷害過分危險時,制定能夠減輕或消除這種危險的尺度。它還答應CPSC在其管轄范圍內對出缺陷產品發布召回。
美國總統*剛剛簽署的《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將進一步授權加強消費品特別是兒童產品的安全治理。該法案從提出到*簽署,經歷了多次修訂和審議。此次簽署生效后,意義深遠、影響巨大。
該法案授權給CPSC,并擴展該委員會職責,以確保消費產品的安全性,特別是為兒童設計的產品。該法案的新條款用于強制要求制造商制造出更加安全的兒童玩具和其他產品,對違法者加重處罰,并且當制裁此法案保護權益的破壞者時,給予了CPSC更大的權利,以強化此法案的執行力。
與既往法案比擬較,此次更新的法規內容值得關注的有以下幾點:兒童用品中鉛含量和鄰苯二甲酸酯的*;第三方檢測要求;全地形車(沙灘車)強制性尺度;違背法案的罰則加重。
一、基本內容
1.關于兒童用品的要求。對兒童產品中鉛及鄰苯二甲酸鹽含量提出明確要求,詳情如上表所列:其中,“兒童護理產品”是指專門為3歲及以下兒童設計用以促進睡眠、喂食、吸吮及出牙的產品。
“可放進口中玩具”是指任一部門可放入嘴巴被兒童吸吮、咀嚼的玩具(如僅被舔到不屬此列),假如玩具的任一尺寸小于5厘米,則視為可放進口中。
鄰苯二甲酸酯類有六種,包括:DEHP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酯;D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BBP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新法案的實施,將是世界上zui嚴格的含鉛量尺度,法案涉及所有目標群體為12歲以下兒童的玩具。而且該法案還將*或根據進一步研究結果來禁止兒童玩具中含有6種酯類化學成分。
在兒童產品可追溯性標識中劃定,法案生效1年后兒童產品制造商出產的產品及包裝上都需有*、清楚可辨的標識。
在耐用幼兒產品尺度及消費者登記中劃定,耐用幼兒產品都需要符合相關安全尺度,出產者還需提供一份郵資已付的登記表給消費者,登記消費者名字、地址和等信息后保留,供以后可能的召回用。耐用幼兒產品是指預計供5歲以下幼兒使用的產品,包括尺度尺寸和非尺度尺寸的嬰兒床,幼兒床,高腳椅、升高椅、吊掛椅,沐浴椅,圍護兒童用的門和其他圍欄,游樂園,固定流動區,嬰兒背帶,嬰兒車,學步車,秋千以及搖籃車和搖籃等。
在強制玩具安全尺度法案生效180天后,ASTMF963(除條款4.2及附錄4外),將成為強制玩具安全尺度。法案生效1年內,委員會將同消費者代表、兒童產品制造商及中立的兒童產品專家調查評估ASTMF963在安全要求、標識要求及測試方法方面關于以下情形的效力:
誤吸磁鐵后造成的內部傷害。有毒物質。球形末端玩具。半球形物。繩索、帶子及彈性繩。電池操縱玩具。
在防止少數兒童與消費品相關的傷害和死亡研究法案生效90天內,委員會將調查美國不同種族兒童因使用嬰兒床、床墊、床上用品、游泳池、溫泉、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而引起的窒息、中毒及溺死事件,研究如何有效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
2.第三方檢測要求。法案中劃定兒童產品需強制通過第三方測試,CPSC將于法案生效后接踵發布通告要求兒童產品通過第三方檢測。需要提供第三方檢測的產品有:尺度及非尺度尺寸嬰兒床、小物品、兒童金屬配飾、嬰兒跳床、學步車及蹦床等其他兒童產品。同時也預計在法案生效10個月內設立對第三方測試機構進行按期審核的要求。
法案要求加緊第三方檢測和認證要求。某些兒童用品須接受經由授權的第三方檢測和認證。包括這些兒童用品的所有制造商在出口或銷售用品之前,需提交樣品并委托獨立的第三方合格測試機構測試是否含鉛,zui后出具第三方認可證書;出口貨物須隨附每批合用證書,并發送證書副本至任何XXX該用品的經銷商或零售商;每本證書至少須包括產品制造、測試的日期和地址、檢測機構聯絡資料等信息。
3.全地形車(沙灘車)強制性尺度。法案中發布了全地形車尺度和三輪全地形車的禁令,即在CPSC采用相關尺度來規范三輪全地形車之前,美國將禁止三輪全地形車產品入口和銷售,并將四輪全地形車從自愿性尺度轉化為強制性尺度AN?鄄SI/SVIA-2007,并禁止三輪全地形車的入口和銷售。換言之,今后在美國除了銷售符合強制性尺度的四輪全地形車之外,入口或銷售三輪全地形車將被視為非法。
4.違背法案的罰則加重。法案中劃定違背此《消費品安全法》、《聯邦易燃織物法》及《聯邦危險物質法》的一系列民事罰款總額上限,將大幅增至1500萬美元。違背單個《消費品安全法》處于zui高10萬美元罰款。違背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任何法規的刑事懲罰,將面對5年以下的監禁或罰金,或兩者并罰,甚至包括資產沒收。
二、海內外反響及應對
該法案在7月31日,在參議院以89票對3票的上風通過。之前一天該議案以424票對1票在眾議院獲得通過。參議員馬克?普賴爾表示:“我們將使美國市場泛起巨大改變。”
白宮發言人南希?派樂斯就此發表評論說,“這個具有標志性的法律,將增強執法力度,防止不安全玩具銷售、更快地把有害產品從貨架中去除并且增加了產品安全法違法者的罰款和懲罰力度。”還講到,“新的法律將確保我們的兒童不再成為玩具的測試人,應當為兒童玩具及其他產品,進行強制的猜測試并且還要符合更高尺度的要求。在相稱長的時間內,CPSC一直受困于資金和人手不足,造成不能有效的阻止具有危險性的產品進入我們國家。在新法律框架下,CPSC將有資金和人手,來保護我們的孩子闊別危險性的玩具和相關產品。”
CPSC執行主席南希?諾德表示,“新的法律將提供新的授權和保障手段,以更利于CPSC發現并召回不安全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各口岸檢修檢疫部分已發出相關出口產品的紅色警報,相關外貿主管部分及各出口企業將當真研究美國《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和“四輪全地形車設備配置和機能的要求”這一強制尺度,及時調整產品設計以知足入口國標準的要求,避免出口受損。
美國《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被視為美國產品安全的一次重要變革,因為美國市場上銷售的兒童用品80%以上是中國制造的,可以看出中國的兒童用品出口將碰到的沖擊。上述要求因為事先有過宣傳,我國出口企業多少都有所了解,只是等待其對*值和期限的zui后確定。
去年以來,受歐盟對兒童用品一系列嚴格要求的影響,我國兒童用品對該地區的出口增幅已顯著放緩。美國此次通過的新法無疑會使相關產品出口雪上加霜。因此,為確保出口兒童用品的質量安全,減少出口風險,各相關企業要嚴格按法案要求進行出產和出口,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加大對其他發達國家的技術法規、尺度的收集和研究,不斷進步質量安全自控能力,尤其是安全、環保等方面的要求,進步主動應對能力。其次,要通過自主開發,改進出產工藝,不斷調整產品配方,使用新型環保替換原料,出產技術含量高的兒童用品,確保產品順利出口。
本法案對沙灘車,越野車(ATV)尺度做了強制要求,還對CPSC的權力、違背者處罰、舉報者保護、入口安全治理及海內代辦代理商合作等方面進行了闡述。我國相關國家尺度《四輪全地形車裝備、配置和機能要求》尚在制訂過程中。美國該新法案的實施,全面禁止了三輪全地形車在美國市場的銷售使用,還對四輪全地形車強制尺度在安全配置、機能、速度要求及操縱培訓等方面進行了強制劃定,這無疑使全地形車出口門檻提得更高。
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在清醒地意識到無法阻止WTO瓦解配額軌制,無法應用商業壁壘限制中國產品出口的時候,早在10余年前就已經著手制定新的尺度設置技術壁壘采用新的技術手段來達到限制中國產品出口的目的。今年中期開始實施歐盟的REACH法規,以及美國剛剛簽署的《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其目標都是加強本國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同時也大大加高了中國產品的門檻。相信在今后會有更多的限定法規出臺,為此我們中國ZF和企業要緊跟形勢,公道規避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本欄責任編纂 呂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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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消費品安全法案簡介
為了進步入口產品的質量,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人生安全,美國眾議員和參議員在2007年提出了消費品安全法案來修訂美國消費品安全法規的不足之處。眾議院的第H.R.4040號法案是由眾議院能源及商務委員會主席丁格爾和商貿及消費者保障小組委員會主席拉什即是2007年11月1日提出的。2008年3月6日,參議院通過第H.R.4040-EAS號法案。本文先容第H.R.4040-EAS號法案與第H.R.4040號法案的主要內容及區別。
一、第H.R.4040-EAS號法案的主要內容
1.建議從2009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制造及入口含有若干類鄰苯二甲酸鹽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用品。詳細來說,這項條文禁止該產品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用品不得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出產商須使用毒性zui低的物質來取代其產品中的鄰苯二甲酸鹽。若干類致癌物和影響生殖的毒物也被禁止作替換品使用。
2.禁止入口由下列公司制造的協制編號9503至9505類玩具:(1)長期制造有重大產品風險玩具的公司;(2)曾經制造對公家構成危險玩具的公司,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禁止該公司制造玩具。
3.在2009財政年度,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撥款將增加至8850萬美元;到2010和2011財政年度,將分別增加至9680萬美元及1064億美元。這些款額略高于眾議院同類法案(H.R.4040)所定的水平。法案建議于2009及2010財政年度期間增撥4000萬美元,供更新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實驗室所用,并于2013年前把委員會職員增至起碼500名。
4.法案劃定每件輸入美國的兒童產品必需附有獨立的第三方安全認證。經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同意,出產商可委托屬下實驗室測試產品。
5.兒童產品出產商須在產品上貼加印有追溯資料的標簽,以便回收。
6.違背《消費品安全法》、《聯邦危險物質法》及《聯邦易燃織物法》的民事罰款總額上限,將進步至每件事故zui高250000美元,總額上限為2000萬美元。
7.取消法規議案預先通知的劃定,以簡化產品安全法規的制訂程序。
8.為揭發供給鏈上任何題目的出產商、零售商、入口商及ZF雇員提供保障。
9.兒童產品不得含有超過微量的鉛。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若產品任何部門含有濃度超過重量0.03%的鉛,將被視為含鉛。3年內,這尺度將降低至0.01%。
10.對于不能觸及的零部件及含鉛水晶,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寬免含鉛量尺度劃定,并答應某些電子設備(包括電池)在符合劃定上享有若干彈性。
11.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的面漆含鉛量上限,按重量計將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生效。
12.法規制定當日起計60天后,美國測試及材料學會尺度F963-07將成為一項消費品安全劃定。
13.12種嬰幼兒耐用品(如有圍欄的兒童床、幼兒床、高腳椅、沐浴椅等)的出產商必需對每件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已付郵費的消費者登記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步履時直接通知消費者。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采用利便回收嬰幼兒耐用品的技術,并以該技術取代登記表格。
14.設立資料庫,儲存由消費者、ZF部分、兒童護理服務提供者、醫生、病院、法醫、答辯人及傳媒等提交的與傷病死亡及風險有關的講演。為保障公家健康及安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加快表露業界提供的資料。
二、第H.R.4040號法案的主要內容
1.禁止向12歲以下的兒童銷售鉛含量超標的產品。含鉛量上限zui初定為百萬分之六百(600ppm),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80日后生效,但將在2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修訂任何種別的兒童產品的含鉛尺度。
2.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的面漆含鉛量上限,按重量計將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80日后生效。若可行,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于3年內采納更嚴格的尺度。
3.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把上述兩點所列的生效日期再延期180天,前提是委員會以為此舉不會影響公家健康或安全,且出產商不可能在原限期前全面實施新尺度、實施本錢過高或需要額外時間實施該尺度及決定合適的測試方法。
4.所有以12歲或以下兒童為對象的本土或入口產品須接受獨立的第三方測試和具有獨立的第三方認證,這項劃定將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生效。
5.兒童產品出產商須于產品及其包裝上加貼清楚標記,明確產品的出產地點和日期。這項劃定將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生效。
6.12種嬰幼兒耐用品(如有圍欄的童床、幼兒床、高腳椅、沐浴椅等)的出產商必需就每件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已付郵資及私隱保密的消費者登記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步履時直接通知消費者。此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就該12種產品頒布強制性安全尺度,并須于1年內展開規則制定程序,其后每6個月頒布至少2類嬰幼兒耐用品的劃定。
7.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評估玩具安全尺度(美國測試及材料學會尺度F963-07)的效果,以決定尺度涵蓋的范圍、該尺度對兒童的保障是否足夠等。
8.在2009財政年度,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撥款將增加至8000萬美元;到2010和2011財政年度,將分別增加至9000萬美元及1億美元;并將于2009至2011財政年度期間增撥2000萬美元,用來維護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測試實驗室。
9.簡化產品安全認證及回收程序。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發出強制回收令。
10.入口商、零售商及分銷商須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要求下,提供產品出產商的名稱、地址或其他身份辨認資料,以辨認出產商的身份。每家出產商也須提供資料,以供辨認XXX其消費品的每家零售商或分銷商及介入出產過程的分包商的身份。
11.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禁止不得在美國銷售的消費品出口。除非入口國獲事先通知,否則出產商不得出口下列產品:(1)不符合消費品安全法規的產品;(2)被強制或自愿回收的產品;(3)對公家健康和安全構成即時危險的產品;(4)被列為禁售有害物質的產品。
12.禁止銷售、轉售、出產或入口任何曾被回收、屬禁售有害物質或違背安全尺度的消費品。
13.違背《消費品安全法》、《聯邦易燃織物法》及《聯邦危險物質法》的民事罰款總額上限,將進步至1000萬美元。
14.違背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任何法規的刑事懲罰,可以包括資產沒收。
15.授權各州的司法部長提出訴訟,以強制執行消費品安全法規。
16.鼓勵聯邦ZF、州ZF、地方ZF和外國ZF部分共享資料。
三、兩種法案的主要區別
1.二者對法案中兒童的定義不一致。第H.R.4040號法案把兒童定義為12歲及以下的小孩,而第H.R.4040-EAS號法案則以為這個春秋應該為7歲。
2.二者對賠償的上限要求不一樣。第H.R.4040-EAS號法案的總額上限為2000萬美元,第H.R.4040號法案的總額上限為1000萬美元。
3.二者對消費品中的含鉛量要求差別較大。第H.R.4040號法案劃定,含鉛量上限zui初定為百萬分之六百(600ppm),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80日后生效,但將在2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第H.R.4040-EAS號法案含鉛量上限zui初定為百萬分之三百(300ppm),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一年后生效,在3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
此外,第H.R.4040-EAS號法案中答應對檢舉者加以保護,而第H.R.4040號法案則沒有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