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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熱沖擊試驗箱(室)的要求和恢復要求
閱讀:1619 發布時間:2012-1-22冷熱沖擊試驗箱(室)適用于科研、學校、工廠、軍工等單位用于電工、電子產品、半導體、電子線路板、金屬材料、軸承等各種材料在溫度急劇變化環境下的適應性試驗。
一、冷熱沖擊試驗箱(室)對試驗箱(室)的要求
本標準應用冷熱沖擊試驗箱(室)或采用高溫試驗箱(室)和低溫試驗箱(室)進行冷熱沖擊試驗,以提供試驗樣品經受周圍空氣溫度急劇發生變化的環境溫度。
1、高溫試驗箱(室)的要求,應符合GJB150.3-86《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高溫試驗》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
2、低溫試驗箱(室)的要求,應符合GJB150.4-86《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低溫試驗》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
3、冷熱沖擊試驗箱(室)提供高溫試驗部分和低溫試驗部分,應分別符合GJB150.3-86和GJB150.4-86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
4、試驗箱(室)的容積應保證在試驗樣品放入候補超過試驗溫度保持時間的10%就能使試驗箱(室)溫度達到GJB150.1-89中3.2條規定的試驗條件容差范圍之內。
四、試驗樣品恢復要求:
試驗樣品從試驗箱(室)內取出后,應在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
三,冷熱沖擊試驗箱(室) 符合標準:
高低溫沖擊試驗箱符合GJB150.3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高溫試驗、GJB150.4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低溫試驗、GJB150.5軍用環境試驗方法溫度沖擊試驗、GB/T2423.1低溫試驗方法、GB/T2423.2高溫試驗方法、GB10592高低溫試驗箱技術條件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