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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標注管理的通知
國科辦基〔2011〕36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重慶市、云南省、陜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廈門市、青島市科技廳(委、局),深圳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
針對近期個別企業在銷售產品上標注國家重點實驗室名稱的不妥做法,我部已與相關單位并要求及時予以制止。按照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的總體要求,依托企業和轉制科研院所建立的國家重點實驗室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為宗旨,以解決帶動行業發展的前沿技術、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為目標,重點任務是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技術科學研究,促進產學研結合,和帶動行業發展。在商業產品上標注國家重點實驗室的行為不符合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定位與建設宗旨。請你部門在接到本文后,及時通知相關國家重點實驗室,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標注的規范管理,避免將國家重點實驗室用于商品標注的事件再次發生。
科技部辦公廳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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