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周期 | 一個月以上 | 規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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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號 | 1 | 應用領域 | 印刷包裝,航天,司法,電氣,綜合 |
主要用途 | 1 |
品牌簡介:
Glenair,Inc公司于1956年成立,致力于生產電連接器配件。建立在這個基礎上,我們現在成立了十幾個集生產、設計、銷售于一體的生產線,以滿足對高性能連接器的需求,包括軍用客戶和民用客戶。全權負責Glenair在中國的產品推廣和銷售業務。供應:Glenair連接器、Glenair接頭、Glenair接插件等全系列Glenair產品。
型號示例:
Glenair連接器 181-035
Glenair連接器 18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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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enair連接器 18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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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enair連接器 181-065
Glenair連接器 181-066
Glenair連接器 18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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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enair連接器 18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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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enair連接器 181-050
Glenair連接器 181-059f
Glenair連接器 181-043
Glenair連接器181-035對高性能接頭的需求
Glenair連接器181-035對高性能接頭的需求
2020年初,病毒肺炎疫情給我國人民的生活帶來大不便。為盡快遏止疫情傳播,多省市采取了延長春節假期,工廠暫不復工等非常手段。但疫情傳播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時,國民經濟也有一定程度上的損失。由于工廠停工,已經與外商訂立貿易合同的我國企業必然會遭到無法按時交付訂單的問題。以此為背景,本文以《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規定為基礎,討論在商品貿易中的不可抗力問題以及企業因遭受不可抗力時的實務措施。
1《公約》上的不可抗力規則
《公約》是貿易法委員會于1980年維也納外交會議制定的,旨在為貿易中的各方當事人提供彼此都能接受的一部準據法。《公約》于1988年正式生效,我國是一批適用公約的國家。到2020年,共有93個國家承認《公約》的效力,這里涵蓋了我國的主要貿易伙伴國。因此,我國企業所訂立的貿易合同,90%以上都會適用《公約》。即,在沒有特別聲明的情況下,我國企業在參與貿易時,有關“合同訂立”、“合同履行”、“當事人權利義務”以及“合同違反與救濟”等問題,都應該以《公約》上的規定為準。因此,熟悉《公約》內容是我國企業參與貿易*的事情。《公約》上有關“合同違反與救濟”的條款中有這樣規定,“如果當事人能證明自己不履行合同是由于某種非他能控制的障礙所致,且這種障礙是無法預見或克服的”,即構成不可抗力,當事人無需對自己不履行合同負責(第79條)。因此,要構成《公約》上所指的不可抗力,其必須要滿足三個條件:一,當事人必須證明自己不履行合同與某種自己無法控制的障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二,當事人必須證明所遭受的障礙是自己無法事前預見的;第三,當事人必須證明障礙所帶來的對履行合同構成的困難是自己無法克服的。另外,還有兩點需要注意。先,《公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時,當事人可以對自己不履行合同免責,但這種免責只能在障礙存續期間有效。換句話來說,阻礙合同履行的障礙一旦消除,在沒有其他變更的情況下,合同需要繼續履行。因此,因不可抗力被停止履行的合同履行是一種“中止”,而不是“終止”;其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同時承擔通知義務。因為一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的時候,另一方當事人有可能并不知曉這一事實,停止履行合同會給雙方當事人帶來損失,如果停止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及時通知對方,這種損失會被擴大。
2不可抗力的相關案例
上文總結了構成《公約》上不可抗力要件。但這里有一個問題值得思考:當事人是否能預見障礙的發生?所發生的障礙是否能克服?事實上,不同當事人對于障礙的預見能力和對障礙的克服能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說,在不可抗力領域中,并不存在所謂的“標準”。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要制定妥善的不可抗力應對策略,只能從案例中汲取經驗。本文選取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案例庫中,以《公約》為準據法處理的代表性案例進行研究。
2.1禽流感事件下的冷凍雞肉出口案
2.1.1案件概要U公司是一家位于美國的較有名食品原料出口企業,也是一些是食品加工企業的家供應商。2006年初,U公司與羅馬尼亞N公司訂立合同,合同規定U公司于5月底前向N公司交付一批冷凍雞肉。但在合同訂立之后,世界各地爆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為阻斷疫情傳播,羅馬尼亞政府宣布在6月初以前,禁止直接進口包括美國在內的部分國家的禽類制品。在得知羅馬尼亞政府的進口禁止命令之后,U公司有意延遲裝運。由于N公司的食品原料急需補倉的原因,N公司提出U公司將冷凍雞肉運羅馬尼亞外的其他港口,以迂回貿易的方式完成交易,但U公司以“根據合同,當前狀況屬于不可抗力”為由拒絕。與此同時,U公司將本應交付N公司的冷凍雞肉轉售其他企業。于是,N公司以U公司的行為構成《公約》第25條定義的“根本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出損害賠償。根據合同訂立時的約定,案件在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進行仲裁。美國仲裁協會認為,U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所主張的不可抗力不予認定。裁決理由如下:仲裁員認可羅馬尼亞政府突然宣布的禽類制品進口禁令是U公司事前無法預見的,但N公司提出替代解決方案的時候,U公司的拒絕顯示其沒有克服障礙的意愿,其行為“致使N公司失去根據合同期待得到的東西”,故而做出上述裁決。
2.1.2案件評價從本案件的仲裁結果可以看出,政府是社會秩序的維護者,企業是社會活動的參與者,政府在特定時期宣布的某些臨時禁令,是企業事前無法預見的,這符合《公約》上不可抗力的要求。但作為營利性活動的參與者,企業本能應該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去回避政府禁令給經營活動帶來的影響。案件中,羅馬尼亞政府的禁令是禁止“直接進口”禽類制品,但很顯然使用迂回貿易的手段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在仲裁員認為U公司遭受的障礙是事前無法預見的,但并不是不能克服的。在N公司明確提出迂回貿易的替代方案之后,U公司仍然加以拒絕,這更加顯示U公司對于障礙不是不能克服,而是不愿克服,加之U公司將冷凍雞肉轉售其他公司獲取利益,這些事實都顯示出U公司沒有維護于N公司交易的誠意。上文提到,對于不可抗力的認定本身具有一定主觀性,但從基本原則來看,貿易作為一項商業交易,更是商法行為,所有當事人都應該遵守商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遭受障礙之后,作為商業倫理道德,應該將精力用在如何排除障礙上,采取另尋交易對象,將障礙帶來的損失全部推由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是不可取的。
2.2極寒天氣下的鐵軌出口案
2.2.1案件概要總部位于德國的G公司與總部位于美國的A公司訂立合同,由G公司從俄羅斯出口15000噸舊鐵軌到美國。由于該年俄羅斯遭遇極寒天氣,圣彼得堡港(合同中約定的裝運港)近海海面結冰,大型貨船無法靠岸,致使圣彼得堡港貨物裝運大面積延遲。由此,G公司無法按合同要求交付鐵軌,A公司以此為由向伊利諾伊州法院提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事實不存在爭議。問題在于,G公司認為圣彼得堡的極寒天氣是一種不可抗力,自己不應該對合同無法正常履行負責,但A公司認為,G公司雖然是一家德國企業,但在俄羅斯設有營業地,長期從事俄羅斯鋼鐵制品的出口業務,因此,G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圣彼得堡港存在封凍期,對G公司表示極寒天氣無法預見的說法不予認可。這里一個細節,雙方訂立的合同中并沒有“不可抗力條款(ForceMajeureClause)”,因此,案件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只能來自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法院調查查明,圣彼得堡港近海每年都存在結冰的現象,通常情況下港口會使用破冰船進行除冰作業,以此縮短港口的封凍期。但案件發生的年度,當地氣溫要明顯低于往年,港口曾試圖使用破冰船作業,但鑒于近海海面結冰太快而放棄,這就造成了港口裝運大面積延遲。據此,法院認為G公司主張的不可抗力符合《公約》規定,無需對不履行合同負責。
2.2.2案件評價與“禽流感事件下的冷凍雞肉出口案”不同,此案件的爆發是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中的客觀事實沒有爭議,應該說在對“障礙是否可以克服”的問題上也不存在爭議。很明顯,圣彼得堡港已經動用了專業破冰船進行除冰,但仍然不能排除障礙,這足以證明障礙的嚴重性。但雙方當事人對“障礙是否可以預見”存在不同看法。大的爭議在于:圣彼得堡港的封凍期,對于一個在圣彼得堡有長期營業經驗的企業來說,是否是可以預見的問題。從結果來看,G公司能預見到圣彼得堡港的“一般情況下”的封凍期問題,但對于異與往常的極寒天氣帶來的超出預期的封凍期是不能預見的。因此,G公司只需要證明自己在往年的情況下可以按時完成裝運義務的即可。從法院的審判結果來看,G公司已經完成了上述證明。事實上,此案件給企業留下很大啟示。因為,無論是對障礙的事前預見,還是對障礙的事后克服,都是一個相對主觀過程,當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對障礙的預見能力與克服能力的認識是不同的。因此,來自客觀的第三方的證據會顯得尤為重要。在此案件中,圣彼得堡港利用破冰船來除冰,仍不能解決近海封凍的問題,在出現動用專業設備都無法解決的問題時,可以認為這已經超出了G公司的障礙克服能力范圍;而在往年的封凍期,破冰船是可以在一定程度緩解近海封凍的問題的,但該年度卻不能,這也成為該年度極寒天氣無法預見的佐證。因此,作為企業而言,來自第三方的客觀證據,可以使另一方當事人相信不可抗力的存在,即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也能成為訴訟或仲裁時的有力證據。
3面對不可抗力時的企業應對措施
上述兩個案件中分別展示了不可抗力不予認定與認定的情況。結合案件帶來的經驗,本文認為企業在面對不可抗力時應做好以下措施:
3.1積極取得對方當事人諒解
雖然《公約》規定了不可抗力可以成為不履行合同的免責理由,但必須認識到,不履行合同必然會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傷害,如果濫用不可抗力為不履行合同辯解,勢必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互信,這對保持良好的交易關系十分不利。尤其不能利用不可抗力謀取其他利益。如在“禽流感事件下的冷凍雞肉出口案”中,A公司不僅在拒絕了N公司提出的足以克服障礙的替代方案,更將本應交付N公司的冷凍雞肉轉賣其他企業,這一行為不僅讓N公司無法接受,也會成為不可抗力被否定的重要理由。在履行合同發生障礙時,當事人應該盡可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來挽回自己的損失,同時,也要盡力避免給對方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如此一來,可以讓對方當事人接受不可抗力的存在,即使對方仍然不予認可,也能在仲裁或訴訟中增加己方勝訴概率。
3.2爭取第三方證據
上文提到,對于障礙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立場可能做出*不同結論,為保證己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爭取第三方證據來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在“極寒天氣下的鐵軌出口案”中,A公司質疑G公司有能力預見圣彼得堡港的封凍期問題,G公司列舉了港口使用破冰船除冰失敗的事實證據,充分證明了自己遭受到了是無法事先預見的障礙。雖然港口使用破冰船除冰失敗并不是G公司有意收集的證據,但鑒于港口作為獨立于當事人的第三方,其行為對事實的證明效力要遠大于雙方當事人的主觀認知。
3.3明確不可抗力條款
由于《公約》第79條沒有規定不可抗力的具體認定標準才會造成實際交易中的糾紛,其根本的解決手段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示不可抗力事項,將雙方當事人都能接受,且容易出現的障礙以合同明示條款的形式規定為不可抗力。由于貿易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時候,所有的糾紛都可以提前得到預防。事實上,在正常的交易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并不多見,雙方當事人也未必能準確預見可能構成不可抗力的所有障礙。有鑒于此,商會、國貿易和發展會議都提供有標準貿易合同書,合同書中提供的不可抗力條款可供參考。
4結語
在貿易中會出現一些阻礙合同履行的障礙,如果這些障礙可以根據《公約》認定為不可抗力,則當事人可以免責。本文以國貿易法委員會案例庫中收集的兩則案件為例,討論了不可抗力不予認定與認定的問題,并提出了企業在遇到合同履行障礙時爭取認定不可抗力的措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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