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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類別 | 國產 | 應用領域 | 醫療衛生,環保,能源,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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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
砂石中的氯離子測量
1.取樣(河砂/海砂)
2.烘干至恒量后冷卻至室溫
3采用四分法取樣,在天平上稱重
4將試樣倒入磨口瓶,加入一定量的水溶解。
如500g試樣,加入500mL水溶解。放置2小時,使氯鹽充分溶解。
5。將磨口瓶上部已澄清的溶液過濾,用移液管吸取部分濾液,直接上機測試。
6.測試數據
樣品 | 數據 | 備注 |
1 | 0.0026% | 測試結果取平均值 并以氯離子的質量計% |
2 | 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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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800全自動氯離子分析儀具有以下性能特點:
- 自動進樣快速進行定量分析,測值準確;
- 實時在線監測和實驗室監測任意選擇;
- 連續批量測量,儀器標定、測量自動進行;
- 采用離子選擇電極法測量;
- 智能化免維護設計,操作簡單;
- 雙顯示(液晶顯示及熱敏打印);
- 現場安裝培訓,整機保修一年,終身維修;
技術參數:
測量范圍: Cl 0~35500mg/L;pH 0~14;
- 分辨率:0.01mg/L; 準確度等級:0.1級;
- 測試時間:<3min;
- 顯示方式:雙顯示(液晶顯示及熱敏打印);
- 通訊接口:RS232、USB 2.0(雙通信接口);
- 電壓:AC220V±10%;
- 頻率:50Hz;
- 功率:<60W;
- 外形尺寸:38.5*23.5*34.5cm;
- 儀器工作條件:
①環境溫度:10~35℃;
②空氣相對濕度:<85%;
③除地球磁場外周圍無強磁場干擾; - 信息管理軟件(選配)
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2-9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2-92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3年10月1日
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的通知
建標〔1992〕930號
根據建設部(89)建標計字第8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主編的《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業經審查,現批準為行業標準,編號JGJ52—92,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部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2—79)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建筑工程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歸口管理,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解釋,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2年12月30日
目次
1總則
2術語、符號
2.1術語
2.2符號
3質量要求
4驗收、運輸和堆放
5取樣與縮分
5.1取樣
5.2樣品的縮分
6檢驗方法
6.1砂的篩分析試驗
6.2砂的表觀密度試驗(標準法)
6.3砂的表觀密度試驗(簡易法)
6.4砂的吸水率試驗
6.5砂的堆積密度和緊密密度試驗
6.6砂的含水率試驗(標準方法)
6.7砂的含水率試驗(快速方法)
6.8砂的含泥量試驗(標準方法)
6.9砂的含泥量試驗(虹吸管方法)
6.10砂的泥塊含量試驗
6.11砂中的有機物含量試驗
6.12砂中的云母含量試驗
6.13砂中的輕物質含量試驗
6.14砂的堅固性試驗
6.15砂中硫酸鹽、硫化物含量試驗
6.16砂中的氯離子含量試驗
6.17砂的堿活性試驗(化學方法)
6.18砂的堿活性試驗(砂漿長度方法)
附錄A砂檢測報告表
附錄B本標準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1總則
1.0.1為合理選擇和使用天然砂,保證所配制混凝土的質量,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和構筑物中普通混凝土用砂的質量檢驗。
特細砂混凝土及山砂混凝土用砂的質量要求,尚應遵照有關的專門標準執行。
1.0.3砂的質量檢驗,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符號
2.1術語
2.1.1天然砂——由自然條件作用而形成的,粒徑在5mm以下的巖石顆粒。按其產源不同,可分為河砂、海砂和山砂。
2.1.2含泥量——砂中粒徑小于0.080mm顆粒的含量。
2.1.3泥塊含量——砂中粒徑大于1.25mm,經水洗、手捏后變成小于0.630mm顆粒的含量。
2.1.4堅固性——砂在氣候、環境變化或其它物理因素作用下抵抗破裂的能力。
2.1.5輕物質——砂中相對密度小于2000kg/m3的物質。
2.1.6堿活性集料——能與水泥或混凝土中的堿發生化學反應的集料。
2.1.7表觀密度——集料顆粒單位體積(包括內封閉孔隙)的質量。
2.1.8堆積密度——集料在自然堆積狀態下單位體積的質量。
2.1.9緊密密度——集料按規定方法顛實后單位體積的質量。
2.2符號
2.2.1mr——試樣在一個篩上的剩留量。
2.2.2μf——細度模數。
2.2.3ρ——表觀密度。
2.2.4ωwa,ωwc——吸水率,含水率。
2.2.5ρ1,ρc——堆積密度,緊密密度。
2.2.6ωc,ωc,1——含泥量,泥塊含量。
2.2.7ωm——云母含量。
2.2.8ω1——輕物質含量。
2.2.9ωcl——氯離子含量。
2.2.10εt——試件在t天齡期的膨脹率。
3質量要求
3.0.1砂的粗細程度按細度模數μf分為粗、中、細三級,其范圍應符合以下規定:
粗砂:μf=3.7~3.1
中砂:μf=3.0~2.3
細砂:μf=2.2~1.6
3.0.2砂按0.630mm篩孔的累計篩余量(以重量百分率計,下同),分成三個級配區(見表3.0.2)。砂的顆粒級配應處于表3.0.2中的任何一個區以內。
砂的實際顆粒級配與表3.0.2中所列的累計篩余百分率相比,除5.00mm和0.630mm(表3.0.2中黑體所標數值)外,允許稍有超出分界線,但其總量百分率不應大于5%。
配制混凝土時宜優先選用Ⅱ區砂。當采用Ⅰ區砂時,應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夠的水泥用量,以滿足混凝土的和易性;當采用Ⅲ區砂時,宜適當降低砂率,以保證混凝土強度。
對于泵送混凝土用砂,宜選用中砂。
當砂顆粒級配不符合第3.0.2條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措施,經試驗證明能確保工程質量,方允許使用。
3.0.3砂中含泥量應符合表3.0.3的規定。
對有抗凍、抗滲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用砂,含泥量應不大于3.0%。
對C10和C10以下的混凝土用砂,根據水泥標號,其含泥量可予以放寬。
3.0.4砂中的泥塊含量應符合表3.0.4的規定。
對于有抗凍、抗滲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用砂,其泥塊含量應不大于1.0%。
對于C10和C10以下的混凝土用砂,應根據水泥標號,其泥塊含量可予以放寬。
3.0.5砂的堅固性用硫酸鈉溶液檢驗,試樣經5次循環后其重量損失應符合表3.0.5規定。
對于有抗疲勞、耐磨、抗沖擊要求的混凝土用砂或有腐蝕介質作用或經常處于水位變化區的地下結構混凝土用砂,其堅固性重量損失率應小于8%。
3.0.6砂中如含有云母、輕物質、有機物、硫化物及硫酸鹽等有害物質,其含量應符合表3.0.6的規定。
有抗凍、抗滲要求的混凝土,砂中云母含量不應大于1.0%。
砂中如發現含有顆粒狀的硫酸鹽或硫化物雜質時,則要進行專門檢驗,確認能滿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時,方能采用。
3.0.7對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應采用化學法和砂漿長度法進行集料的堿活性檢驗。經上述檢驗判斷為有潛在危害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3.0.7.1使用含堿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用能抑制堿——集料反應的摻合料;
3.0.7.2當使用含鉀、鈉離子的外加劑時,必須進行專門試驗。
3.0.8采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時,其氯離子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3.0.8.1對素混凝土,海砂中氯離子含量不予限制;
3.0.8.2對鋼筋混凝土,海砂中氯離子含量不應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計,下同);
3.0.8.3對預應力混凝土不宜用海砂。若必須使用海砂時,則應經淡水沖洗,其氯離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4驗收、運輸和堆放
4.0.1供貨單位應提供產品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報告。購貨單位應按同產地同規格分批驗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車、貨船、汽車)運輸的,以400m3或600t為一驗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馬車等)運輸的,以200m3或300t為一驗收批。不足上述數量者以一批論。
4.0.2每驗收批至少應進行顆粒級配、含泥量和泥塊含量檢驗。
如為海砂,還應檢驗其氯離子含量。對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應根據工程要求,增加檢測項目。如對其它指標的合格性有懷疑時,應予以檢驗。
當質量比較穩定、進料量又較大時,可定期檢驗。
使用新產源的砂時,應由供貨單位按第3章的質量要求進行全面檢驗。
4.0.3使用單位的質量檢測報告內容應包括:委托單位;樣品編號;工程名稱;樣品產地和名稱;代表數量;檢測條件;檢測依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結論等。檢測報告格式可參照附錄A。
4.0.4砂的數量驗收,可按重量或體積計算。
測定重量可用汽車地量衡或船舶吃水線為依據。測定體積可按車皮或船的容積為依據。用其它小型工具運輸時,可按量方確定。
4.0.5砂在運輸、裝卸和堆放過程中,應防止離析和混入雜質,并應按產地、種類和規格分別堆放。
5取樣與縮分
5.1取樣
5.1.1每驗收批取樣方法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5.1.1.1在料堆上取樣時,取樣部位應均勻分布。取樣前先將取樣部位表層鏟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組成一組樣品;
5.1.1.2從皮帶運輸機上取樣時,應在皮帶運輸機機尾的出料處用接料器定時抽取砂4份組成一組樣品;
5.1.1.3從火車、汽車、貨船上取樣時,從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組成一組樣品。
5.1.2若檢驗不合格時,應重新取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加倍復驗,若仍有一個試樣不能滿足標準要求,應按不合格品處理。
注:如經觀察,認為各節車皮間(汽車、貨船間)所載的砂質量相差甚為懸殊時,應對質量有懷疑的每節列車(汽車、貨船)分別取樣和驗收。
5.1.3每組樣品的取樣數量。對每一單項試驗,應不小于表5.1.3所規定的少取樣數量;須作幾項試驗時,如確能保證樣品經一項試驗后不致影響另一項試驗的結果,可用同組樣品進行幾項不同的試驗。
5.1.4每組樣品應妥善包裝,避免細料散失及防止污染。并附樣品卡片,標明樣品的編號、取樣時間、代表數量、產地、樣品量、要求檢驗項目及取樣方式等。
5.2樣品的縮分
5.2.1樣品的縮分可選擇下列二種方法之一:
5.2.1.1用分料器(見圖5.2.1):將樣品在潮濕狀態下拌和均勻,然后使樣品通過分料器。留下接料斗中的其中一份。用另一份再次通過分料器,重復上述過程,直至把樣品縮分到試驗所需量為止。
5.2.1.2人工四分法縮分:將所取每組樣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濕狀態下拌和均勻,并堆成厚度約為20mm的“圓餅”。然后沿互相垂直的兩條直徑把“圓餅”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對角的兩份重新拌勻,再堆成“圓餅”。重復上述過程,直至縮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進行試驗所必需的量為止。
5.2.2對較少的砂樣品(如作單項試驗時),可采用較干的原砂樣,但應經仔細拌勻后縮分。
砂的堆積密度和緊密密度及含水率檢驗所用的試樣可不經縮分,在拌勻后直接進行試驗。
6檢驗方法
6.1砂的篩分析試驗
6.1.1本方法適用于測定普通混凝土用天然砂的顆粒級配及細度模數。
6.1.2篩分析試驗應采用下列儀器設備:
(1)試驗篩——孔徑為10.0、5.00、2.50mm的圓孔篩和孔徑為1.25、0.630、0.315、0.160mm的方孔篩,以及篩的底盤和蓋各一只,篩框為300mm或200mm。其產品質量要求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試驗篩》的規定;
(2)天平——稱量1000g,感量1g;
(3)搖篩機;
(4)烘箱——能使溫度控制在105±5℃;
(5)淺盤和硬、軟毛刷等。
6.1.3試樣制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按第5.2節的縮分方法進行縮分,用于篩分析的試樣,顆粒粒徑不應大于10mm。試驗前應先將來樣通過10mm篩,并算出篩余百分率。然后稱取每份不少于550g的試樣兩份,分別倒入兩個淺盤中,在105±5℃的溫度下烘干到恒重。冷卻至室溫備用。
注:恒重系指相鄰兩次稱量間隔時間不大于3h的情況下,前后兩次稱量之差小于該項試驗所要求的稱量精度(下同)。
6.1.4篩分析試驗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6.1.4.1準確稱取烘干試樣500g,置于按篩孔大小(大孔在上、小孔在下)順序排列的套篩的上一只篩(即5mm篩孔篩)上;將套篩裝入搖篩機內固緊,篩分時間為10min左右;然后取出套篩,再按篩孔大小順序,在清潔的淺盤上逐個進行手篩,直至每分鐘的篩出量不超過試樣總量的0.1%時為止,通過的顆粒并入下一個篩,并和下一個篩中試樣一起過篩,按這樣順序進行,直至每個篩全部篩完為止;
注:①試樣為特細砂時,在篩分時增加0.080的方孔篩一只。
②如試樣含泥量超過5%,則應先用水洗,然后烘干至恒重,再進行篩分。
③無搖篩機時,可改用手篩。
6.1.4.2仲裁時,試樣在各號篩上的篩余量均不得超過(6.1.4—1)式的量:
否則應將該篩余試樣分成兩份,再次進行篩分,并以其篩余量之和作為篩余量。
6.1.4.3稱取各篩篩余試樣的重量(精確至1g),所有各篩的分計篩余量和底盤中剩余量的總和與篩分前的試樣總量相比,其相差不得超過1%。
6.1.5篩分析試驗結果應按下列步驟計算:
6.1.5.1計算分計篩余百分率(各篩上的篩余量除以試樣總量的百分率),精確至0.1%;
6.1.5.2計算累計篩余百分率(該篩上的分計篩余百分率與大于該篩的各篩上的分計篩余百分率之總和),精確至1%;
6.1.5.3根據各篩的累計篩余百分率評定該試樣的顆粒級配分布情況;
6.1.5.4按下式計算砂的細度模數μf(精確至0.01);
6.1.5.5篩分試驗應采用兩個試樣平行試驗。細度模數以兩次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值(精確至0.1)。如兩次試驗所得的細度模數之差大于0.20時,應重新取試樣進行試驗。
6.2砂的表觀密度試驗(標準方法)
6.2.1本方法適用于測定砂的表觀密度。
6.2.2表觀密度試驗應采用下列儀器設備:
(1)天平——稱量1000g,感量1g;
(2)容量瓶——500mL;
(3)干燥器、淺盤、鋁制料勺、溫度計等;
(4)烘箱——能使溫度控制在105±5℃;
(5)燒杯——500mL。
6.2.3試樣制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將縮分至650g左右的試樣在溫度為105±5℃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并在干燥器內冷卻至室溫。
6.2.4表觀密度試驗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6.2.4.1稱取烘干的試樣300g(m0),裝入盛有半瓶冷開水的容量瓶中;
6.2.4.2搖轉容量瓶,使試樣在水中充分攪動以排除氣泡,塞緊瓶塞,靜置24h左右。然后用滴管添水,使水面與瓶頸刻度線平齊,再塞緊瓶塞,擦干瓶外水分,稱其重量(m1);
6.2.4.3倒出瓶中的水和試樣,將瓶的內外表面洗凈,再向瓶內注入與第6.2.4.2款水溫相差不超過2℃的冷開水至瓶頸刻度線。塞緊瓶塞,擦干瓶外水分,稱其重量(m2)。
注:在砂的表觀密度試驗過程中應測量并控制水的溫度,試驗的各項稱量可以在15℃~25℃的溫度范圍內進行。從試樣加水靜置的后2h起直至試驗結束,其溫度相差不應超過2℃。
6.2.5表觀密度ρ應按下式計算(精確至10kg/m3):
以兩次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值,如兩次結果之差大于20kg/m3時,應重新取樣進行試驗。
6.3砂的表觀密度試驗(簡易方法)
6.3.1本方法適用于測定砂的表觀密度。
6.3.2用本方法測定表觀密度應采用下列儀器設備:
(1)天平——稱量100g,感量0.1g;
(2)李氏瓶——容量250mL;
(3)其它儀器設備參照第6.2.2條。
6.3.3試樣制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將樣品在潮濕狀態下用四分法縮分至120g左右,在105±5℃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并在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分成大致相等的兩份備用。
6.3.4用本方法測定表觀密度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6.3.4.1向李氏瓶中注入冷開水至一定刻度處,擦干瓶頸內部附著水,記錄水的體積(V1);
6.3.4.2稱取烘干試樣50g(m0),徐徐裝入盛水的李氏瓶中;
6.3.4.3試樣全部入瓶中后,用瓶內的水將粘附在瓶頸和瓶壁的試樣洗入水中,搖轉李氏瓶以排除氣泡,靜置約24h后,記錄瓶中水面升高后的體積(V2)。
注:在砂的表觀密度試驗過程中應測量并控制水的溫度,允許在15~25℃的溫度范圍內進行體積測定,但兩次體積測定(指V1和V2)的溫差不得大于2℃。
從試樣加水靜置的后2h起,直至記錄完瓶中水面高升時止,其溫度相差不應超過2℃。
6.3.5表觀密度ρ應按下式計算(精確至10kg/m3):
6.4砂的吸水率試驗
6.4.1本方法適用于測定砂的吸水率,即測定以烘干重量為基準的飽和面干吸水率。
6.4.2含水率試驗應采用下列儀器設備:
(1)天平——稱量1000g,感量1g;
(2)飽和面干試模及重量約340±15g的鋼制搗棒(見圖6.4.2);
6.4.3試樣制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飽和面干試樣的制備,是將樣品在潮濕狀態下用四分法縮分至約1000g,拌勻后分成兩份,分別裝于淺盤或其它合適的容器中,注入清水,使水面高出試樣表面20mm左右(水溫控制在20±5℃)。用玻璃棒連續攪拌5min,以排除氣泡。靜置24h以后,細心地倒去試樣上的水,并用吸管吸去余水。再將試樣在盤中攤開,用手提吹風機緩緩吹入暖風,并不斷翻拌試樣,使砂表面的水分在各部位均勻蒸發。然后將試樣松散地一次裝滿飽和面干試模中,搗25次,搗棒端面距試樣表面不超過10mm,任其自由落下,搗完后,留下的空隙不用再裝滿,從垂直方向徐徐提起試模。如試模呈6.4.3—(a)形狀時,則說明砂中尚含有表面水,應繼續按上述方法用暖風干燥,并按上述方法進行試驗,直至試模提起后試樣呈圖6.4.3—(b)的形狀為止。如試模提起后,試樣呈圖6.4.3—(c)的形狀,則說明試樣已干燥過分,此時應將試樣灑水約55mL,充分拌勻,并靜置于加蓋容器中30min后,再按上述方法進行試驗,直至試樣達到如圖6.4.3—(b)的形狀為止。
6.4.4吸水率試驗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立即稱取飽和面干試樣500g,放入已知重量(m1)的杯中,于溫度為105±5℃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并在干燥器內冷卻至室溫后,稱取干樣與燒杯的總重(m2)。
6.4.5吸水率ωwα應按下式計算(精確至0.1%):
以兩次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值,如兩次結果之差值大于0.2%,應重新取樣進行試驗。
6.5砂的堆積密度和緊密密度試驗
6.5.1本方法適用于測定砂的堆積密度、緊密密度及空隙率。
6.5.2堆積密度和緊密密度試驗應采用下列儀器設備:
(1)案秤——稱量5000g,感量5g;
(2)容量筒——金屬制、圓柱形、內徑108mm,凈高109mm,筒壁厚2mm,容積約為1L,筒底厚為5mm;
(3)漏斗(見圖6.5.2)或鋁制料勺;
(4)烘箱——能使溫度控制在105±5℃;
(5)直尺、淺盤等。
6.5.3試樣制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用淺盤裝樣品約3L,在溫度為105±5℃烘箱中烘干至恒重,取出并冷卻至室溫,再用5mm孔徑的篩子過篩,分成大致相等的兩份備用。試樣烘干后如有結塊,應在試驗前先予捏碎。
6.5.4堆積密度和緊密密度試驗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6.5.4.1堆積密度:取試樣一份,用漏斗或鋁制料勺,將它徐徐裝入容量筒(漏斗出料口或料勺距容量筒筒口不應超過50mm)直至試樣裝滿并超出容量筒筒口。然后用直尺將多余的試樣沿筒口中心線向兩個相反方向刮平,式計算筒的容積:
附錄A砂檢測報告表
附錄B本規范用詞說明
B.0.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B.0.1.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B.0.1.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B.0.1.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B.0.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的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的要求(或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加單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參加單位:陜西省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
黑龍江省低溫建筑研究所
中建四局科研設計所
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
福建省建筑科研所
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公司
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冶金部建筑研究總院
河南建材研究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陸建雯 田桂茹 張招 周運燦 熊宗銘 李素蘭 何希銓 沈益 耿家義 白云漢 吳瑞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