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類別 | 國產 | 價格區間 | 面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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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領域 | 醫療衛生,環保,食品,化工,生物產業 |
蚌埠市結核病醫院污水處理設備
★產品介紹:
■醫院污水是指醫院(綜合醫院、專業病院及其它類型醫院、血站)向自然環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質隨不同的醫院性質、規模和其所在地區而異。醫院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為:病原體(寄生蟲卵、病原菌、病毒等)、有機物、漂浮及懸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經處理的原污水中含菌總量達10^8個/mL以上。醫院污水來源及成分復雜,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學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等特征,不經有效處理會成為一條疫病擴散的重要途徑和嚴重污染環境:
■我公司研制地埋式醫院污水處理設備采用較精良的生物處理工藝-----生物接觸氧化法加二氧化氯發生器消毒的工藝,集去除BOD5、COD、NH3-N于一身,是目前高效的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的污水達到國家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準GB18466-2005。
★產品特點:
■設備可埋入地表以下,地表可作為綠化或廣場用地,
■設備不占地表面積,不需蓋房,更不需采暖保溫。
■設備運行費用低廉
■設備可根據設定的水位控制模式,實現全自動運行
★應用范圍:
■醫院、衛生院、中心血站、民營醫院、專科醫院、疾控中心、防疫站、醫療機構
蚌埠市結核病醫院污水處理設備醫院污水處理的原則
1 全面而系統
⑴ 控制過程全面而系統,對醫院污水產生、分類收集、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⑵ 醫院污水處理與醫院建設、規劃及設計,特別是建筑給排水設計有機結合。
⑶ 醫院污水處理納入醫院的衛生安全管理體系中,一方面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確保有害化學品、藥劑、抗生素和放射性物質不被棄置排入污水管道。另一方面要加強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技術管理水平,并強化維護管理,保證處理設施的正常有效運行。
2 嚴格執法、達標排放
⑴ 凡現有、新建、改建的各類醫院以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被病菌、病毒所污染的污水都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⑵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醫院污水處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設計、施工應按現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
⑶ 經處理后的醫院污水,其出水水質必須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排放標準的規定,當地有要求的亦應符合當地的要求。
3 分類收集、就地(預)處理
⑴ 醫療機構行政區和職工生活區的污水可根據需要與病區污水分流。傳染病房的污水,如經技術經濟比較認為合理時,可與普通病房污水分別進行處理。
⑵ 醫院建筑內含放射性物質、重金屬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標準時,需進行單獨預處理后,方可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⑶ 為防止醫院污水在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以及確保處理效果,減少風險,醫院污水必須就地處理。
4 因地、因需、因時制宜
醫院污水處理應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因地、因需而異,但應確保效果和符合國家及當地的規定。另外,醫院污水處理也應隨著形勢的發展、技術的提高和環保衛生事業的需求,不斷對設施進行改造提高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
5 達標、風險控制與可持續發展相結合
處理排放達標的同時,兼顧生態系統安全和潛在的健康風險,將醫院污水病原體生物污染與疾病控制、環境污染與風險控制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減少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促進健康、安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建設,保證可持續發展。
二:醫院污水的排放與處理要求
1 排放標準
⑴ 國家經委、衛生部1983年發布的GBJ48-83(試行)《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⑵ 1996 年發布、1998 年實施的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將醫院污水排放標準納入了該標準,并代替《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發布的GB18466-2001《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從2002年3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的前言中稱“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代替GBJ48-1983,同時代替《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表2序號25和26以及表4中序號54和55中的標準值。”
⑷《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了加強對醫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實施新的環境標準體系,國家已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編制此標準,但尚未發布。
2 排放處理要求
⑴ 當醫院污水采用一級處理時,化糞池一般為醫院污水消毒前的預處理設施,為改善化糞池出水水質,提高消毒效果,醫院建筑內應采用生活污水與生活廢水分流的排水系統;而當醫院污水采用二級生化處理時,可考慮室內污廢合流和不設置或僅為防堵等而設置必要的化糞池。同時,應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將醫院產生污物隨意棄置排入排水系統。
⑵ 醫療機構行政區和職工生活區的污水宜與病區污水分流,但如因污水排向、受納水體對排出污水水質的要求以及污水量、處理流程等需要,也可合流。另外,傳染病房的污水,如經技術經濟比較認為合理時,可與普通病房污水分別進行處理。
⑶ 醫院建筑內含放射性物質、重金屬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標準時,需進行單獨預處理后,方可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同位素治療和診斷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必須單獨收集處理。醫院放射性廢水排放可執行新制定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在放射性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監測其總α<1Bq/L,總β<10Bq/L。
⑷ 醫院污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處理后的水質,按排放條件應符合現行的《醫療機 構污水排放要求》或新制定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消毒一般宜采用氯消毒(成品次氯酸鈉、氯片、漂白粉、漂粉精或液lv)。如運輸或供應困難時,可 采用現場制備次氯酸鈉、化學法制備二氧化氯方式。如有特殊要求并經技術經濟比較認為合理,也可采用臭氧消毒法。
⑸ 醫院污水處理系統的污泥及中間產物,如臭氣、尾水等應統籌兼顧,合理處理處置。若污泥量很小(每天濕污泥產量小于2m3),則消毒污泥可排入化糞池進行貯存;污泥量大,則消毒污泥需經脫水后封裝外運,作為危險廢物進行焚燒處理。當城鎮無集中處置條件時,可采用高溫堆肥、巴氏蒸汽消毒或石灰消化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