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水質采樣的規范和指導,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于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494-2009),該標準規定了質量保證控制、水質特征分析、底部沉積物及污泥的采樣技術指導,適用于開闊河流、封閉管道、水庫和湖泊、底部沉積物、地下水及污水采樣。
根據采樣類型的不同,采樣過程將會使用不同的采樣器及采樣方式來進行。在主要修訂的內容中,該標準對采樣類型進行了補充,增加了封閉管道、水庫和湖泊以及地下水采樣內容。
- 開闊河流的采樣
在對開闊河流進行采樣時,不僅需要根據河流特點(如污水流入河流、支流合流等)決定采樣點,同時各采樣點原則上應在河流橫向及垂向的不同位置采集樣品。
- 水庫和湖泊的采樣
對于水庫和湖泊的采樣,由于采樣地點不同和溫度的分層現象可引起水質很大的差異。
在調查水質狀況時,應考慮到成層期與循環期的水質明顯不同。若需了解循環期水質,可采集表層水樣;若需了解成層期水質,應按深度分層采樣(淺層、中層及深層)。
在采集一定深度的水時,可用直立式或有機玻璃采水器。這類裝置是在下沉的過程中,水就會從采樣器中流過。當達到預定深度時,容器能夠閉合而汲取水樣。
淺層水質采樣器(EN316-1)為手持式采樣器
(采樣瓶可與中層水質采樣器互換)
中層水質采樣器(EN316-2):可伸縮式采樣,zui大采樣深度4米(采樣瓶可與淺層水質采樣器互換)
可在水下控制采樣的開啟閉合
深層水質采樣器(EN316-3):采樣瓶容量≥1L,采樣深度可達20米
承壓≥1.96×105
多功能水質采樣組合同時配備塞氏圓盤(EN316-4),用于水質透明度的測量,可與深層水質采樣器組合使用,也可單獨使用。
另配備便攜檢測箱,方便現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