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 河南省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啟動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隨著《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發布,各省市也開始落實當地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日前,河南省發布通知,明確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細節。
享受對象與原則
享受此優惠政策的對象主要為高新技術企業中的制造業一般納稅人,這些企業需要在2024年內保持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其制造業業務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不含增值稅。此外,對于委托外部生產加工的企業,其自身不計入制造業產品銷售額,但受托企業的加工費可以計入。
政策享受時限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30日;而資格在2024年內到期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至12月31日,如果在年內重新獲得資格,則享受政策期限將延長至2025年4月30日。
申報流程與日常監管
企業可自評符合享受條件并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申報,申報企業應生成并上傳“2024年度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將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審核,確保政策的精準落實。
為確保政策的透明度與公平性,企業需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若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企業存在虛假申報,相關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河南省科學技術廳
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關于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聯財審〔2024〕144號
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關于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聯財審〔2024〕144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有關規定,為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以下簡稱2024年度名單)制定工作,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享受對象及原則
(一)享受對象: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企業。本通知所稱先進制造業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2023年第43號公告中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中的制造業一般納稅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須同時符合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文件規定的以下條件:
1.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應在2024年內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企業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銷售額及制造業產品銷售額均不含增值稅。制造業行業屬性判定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制造業”門類(C類)”。
2.對于企業委托外部進行生產加工,本身不從事產品的生產加工,相關銷售額不計入制造業產品銷售額;受托企業滿足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受托企業的加工費可計入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銷售額。
3.企業登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提交申請材料,一次申報且審核通過后按規定時限享受政策。
(二)政策享受時限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2.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內到期,且未在2024年內取得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內到期,并在2024年內取得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4.2024年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相關流程
(一)組織發動。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與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協同機制,簡化企業納稅申報流程,認真做好組織實施,確保政策穩妥推進、精準落實到位。
(二)企業申報。相關企業自評符合享受條件,可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申報。對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中,且當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仍有效的企業,于2024年6月30日起暫停享受政策,擬繼續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0日。新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0日。申報企業應從申報系統中生成“2024年度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總公司)”加蓋企業公章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在系統中上傳。
(三)名單確定。名單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申請方式,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2024年度享受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企業名單由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推薦并由省級部門匯總確定。
1.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和名單推薦(航空港區由鄭州市進行審核和推薦),于2024年7月起每月18日前(2024年7月份可于7月20日前)將四部門聯合蓋章的紙質版企業名單掃描件PDF版和EXCEL版發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務審計處郵箱(gxtcwc2020@163.com),逾期未按要求報送的視為本月不申報。各地市當月在申報系統中提交的企業名單須與郵件報送名單一致,名單不一致的省廳當月不予匯總推薦。
2.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企業是否從事制造業行業、科技部門對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以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為準)、稅務部門對企業銷售數據及是否為一般納稅人等情況進行審核,對審核不通過的企業應注明理由。
3.分支機構申請享受政策,由總公司一并填報相關信息。在總公司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所屬行業為制造業的情況下:
(1)對于增值稅匯總納稅企業,由總公司匯總計算分支機構銷售額及比重,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政策,總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確定總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2)對于非增值稅匯總納稅,且分支機構所屬行業為制造業的企業,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分別計算銷售額及比重,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分別確定總公司和分支機構能否享受政策。
4.企業發生更名、整體遷移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的,應根據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相關要求向所在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報告相關情況并辦理手續,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完成相關信息變更后再申請享受政策,同時向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企業發生變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繼續享受政策的條件。完成整體遷移的企業,在遷入地重新申報享受政策。
5.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每月匯總地市上報名單并將匯總名單發至省級科技、財政征求意見,相關部門應于每月25日前將審核結果反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省稅務局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系統中共同審核確定當月通過申報名單,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則上于7月起每月底前將通過的企業名單推送省稅務局。省稅務局原則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將政策執行情況及減稅成效反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四)日常監督管理。申報企業按照“自愿申報、真實發生、相關材料留存備查”原則,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承諾如出現失信行為,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名單內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稅務部門應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業名單并推送同級稅務部門,名單內企業自不符合政策條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工作合力。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實好國家文件有關要求,營造支持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建立聯絡機制。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跟省廳對接,及時獲取地市系統登錄賬號并組織開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確保企業盡早享受政策紅利。
(三)加強情況跟蹤。各地市要及時跟蹤企業有關情況,及時回應企業訴求,盡快溝通解決審核中存在問題,如在工作中有好的經驗做法及時向省級部門報送。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河南省科學技術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稅務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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