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檢驗數據造假 廣東加強機動車排放監管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及《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確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依法合規運營,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近日發布了《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和監管工作的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以指導并規范全省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聯網和監管工作。
根據《規范》要求,全省所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開展機動車定期排放檢驗時,需與當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并嚴格遵守檢測標準、儀器檢定、數據真實準確等一系列規定。此外,檢驗機構還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檔案,并不得經營或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
在監管方面,《規范》明確指出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需依法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將依法處理。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管,推進規范化運營,并對涉嫌違法的機構及時開展調查。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則負責公開已聯網的排放檢驗機構信息,加強機動車環保監管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同時加強數據分析,必要時組織現場抽查。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表示,將進一步建設完善“天地車人”信息系統,強化大數據分析應用,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抽查,以確保其依法依規運營。此外,省生態環境廳還將加強對地市的幫扶指導,推動構建行業公平競爭環境,共同促進廣東省機動車排放污染的有效控制。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和監管工作的規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指導和規范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和監管工作,特制定本規范。
一、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全省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與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以及全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編制依據
本規范引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二)《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三)《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四)《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
(五)《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
(六)《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 1237-2021);
(七)《汽車排放定期檢驗信息 采集傳輸技術規范》(HJ 1238-2021);
(八)《廣東省汽車排放定期檢驗信息聯網規范(修訂)》。
三、檢驗要求
凡合法成立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開展機動車定期排放檢驗時應當與當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據法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標準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
(二)檢測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當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計量檢定且經檢定合格。
(三)出具真實、準確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結果。
(四)配備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測技術人員。
(五)具有能夠與當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傳輸機動車排放檢驗數據的設備,實時向當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傳遞相關檢測數據,且上傳的聯網數據能滿足國家和我省機動車環保信息聯網規范的要求。
(六)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檔案。
(七)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
四、監管要求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打擊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等違法行為。
(一)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管,推進檢驗機構規范化運營。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數據異常的涉嫌違法機構,要及時依法開展調查。對于檢查中發現未能滿足檢驗要求的機構,應當暫停接收檢驗數據并要求限期整改。檢驗機構開展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時不符合《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和《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 1237-2021)等標準規范要求,違反《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依法處理。
(二)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公開已聯網的排放檢驗機構信息,加強機動車環保監管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確保能接收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發送過來的數據并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將聯網數據及時上傳到省生態環境廳,同時要加強預防作弊能力建設,推動構建行業公平競爭環境。要加強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數據的分析,重點關注檢測數據異常情況并分析原因,必要時組織現場抽查,對于檢查中發現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要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依法處理。每年3月底前要編制上一年度本地區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工作總結報告并報省生態環境廳。
(三)省生態環境廳將進一步建設完善“天地車人”信息系統,強化大數據分析應用和對地市的幫扶指導,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抽查。
本規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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