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3部門聯合印發《辦法》促進科研基礎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日前,云南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聯合印發了《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促進全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增強云南省科技創新能力。
《辦法》共五章27條、2個附件,內容包括明確了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原則、邊界定義及管理范圍;規范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管理單位的工作職責;明確了管理單位開放共享工作的具體做法、權益和有關工作機制;明確了開放共享服務的評價考核方式及懲戒措施等。
《辦法》所指科研設施與儀器,主要包括財政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大型科學裝置和單臺套價值在2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
《辦法》所指的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將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由其他單位、個人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行為。
管理單位的科研設施與儀器,以及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平臺使用自有資金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原則上都應當通過大儀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尤其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團隊等提供共享服務。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為調動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積極性,《辦法》提出,管理單位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合理費用,包括材料消耗費、維護維修費、水電運營費、人工服務費等。高校開展共享服務收費標準按程序報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科研院所開展共享服務收費標準按要求做好公示。行政事業單位相關收入按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有關規定執行。
在評價與考核方面,《辦法》提出,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每年度對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進行評價考核。省教育廳負責省屬高校的評價考核,省科技廳負責省屬科研院所和其他科研機構的評價考核。其中,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與“不合格”四個檔次,向社會公示,并抄送管理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對連續兩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按相關規定對其通用性強但使用率比較低、開放共享差的科研儀器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或由管理單位在單位內部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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