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新修訂 提升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能力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自2010年頒布實施以來,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發揮巨大作用,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時,需要在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生態環境系統監測監察執法垂直改革的進程中,研究解決改革進程中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對已經成熟得以運用的舉措上升為部門規章進行鞏固;對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地方亟待解決的新問題新情況做出回應,使新形勢下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有法可依,確保嚴格規范依法開展執法活動。
公正文明執法是深化依法行政實踐的集中體現。為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保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內容。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行政的新部署新要求,嚴格遵循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部對原《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進行修訂,為進一步落實好生態環境基本制度、執行好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提供了基礎保障。
修訂后的《辦法》共八章92條,包括總則、實施主體與管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執行、結案和歸檔、監督、附則等內容。其中第三章“普通程序”又依據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流程,按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告知和聽證、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信息公開的順序進行分節規定。
《辦法》具體修改完善了處罰種類;處罰實施主體的相關規定;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規定,新增初次違法和無主觀過錯違法不予處罰、從重和從輕處罰的規定;規范和細化行政處罰的程序;補充增加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的內容;修改相關時限和罰款數額等方面。
其中,《辦法》第十九條將立案時限由原來的“7個工作日”改為“十五日”,并針對有關罰款數額的規定,提高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較大數額罰款認定的下限,由原來的“是指人民幣五萬元以上”改為“是指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上”。
《辦法》修訂以新行政處罰法的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為基礎,嚴格遵守行政處罰領域的通用規范;同時緊密聯系生態環境執法實際,突出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特點,增強生態環境執法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嚴格約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全面推動《辦法》貫徹落實,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能力,提高規范化執法水平。同時,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堅持嚴格執法與服務引導并重,營造推動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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