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控制標準》意見征求
【化工儀器網 政策標準】為加強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排放控制,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控制標準》(征求意見稿)。現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有意見的業內人士于2020年5月15日前提出書面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反饋至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據了解,到2025年,河北省擬新增垃圾焚燒發電項目66項,增加垃圾焚燒處理能力52050噸/日。項目實施后,將排放大量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且相應一氧化碳、氯化氫、重金屬及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量均會相應增加。針對垃圾焚燒行業,海南省、廣東省東莞市等地陸續出臺地標或管控措施,歐盟標準的部分指標也嚴于國標。但是河北省垃圾焚燒項目仍執行2014年發布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與該省的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和減排壓力不相適應。故亟需制定嚴于國標的地方標準,為環境污染防治和環境執法提供依據。
《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控制標準》規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要求、入爐廢物要求、工藝要求、運行要求、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大氣污染物達標判定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該項新標準適用于河北省現有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大氣污染物控制和監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燒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排污許可管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控制與監督管理。
在選址要求方面,規范指出:對生活垃圾焚燒廠廠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生活垃圾焚燒廠各單元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生活垃圾焚燒廠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入爐廢物要求包括:1.滿足 GB 18485 中要求的可直接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置的廢物;2.在不影響焚燒爐焚燒工況和污染物達標排放的情況下,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燒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滲濾液處理系統污泥和濃縮液、除臭系統廢活性炭,以及其他行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焚燒爐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該滿足表1的要求:
在運行要求方面,標準明確:焚燒爐在啟爐時,應先將爐膛內焚燒溫度升至850℃以上后開始投加垃圾,逐漸增加投入量直至達到額定處理量。在焚燒爐啟爐期間,爐膛內焚燒溫度應滿足本標準表1要求,且每次啟爐時長不應超過4小時。
焚燒爐大氣污染物的測定方法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后,關于實施與監督,標準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生活垃圾焚燒廠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要求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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