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發布
【化工儀器網 政策標準】隨著工業的高度發展,企業單位肆意排污也使得環境污染程度逐漸增強。如今,為解決生產生活中所產出的多種垃圾,常見的處理垃圾的方法有填埋、堆肥和焚燒。其中,焚燒固體垃圾由于可以大大減少其數量、簡便易行等優點而被廣泛采用,但實際上,焚燒垃圾不僅會污染大氣,燃燒后的灰燼也會對土地和地下水造成污染,而且垃圾焚燒極易產生一級致癌物二噁英。
據了解,近幾年來環保部根據不同區域的不同環境質量要求啟動了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許可證規定了排污單位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污染物量和排放污染物的方向。通過排污許可證,各監管部門能將污染治理與環境質量目標緊密地結合起來,以有效地解決污染源環境管理問題,實現環境質量目標。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近日,生態環境部批準并發布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根據公告可知,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適用于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單位。排污單位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且其使用的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未作相關規定的,可參照本標準執行,危險焚燒處置的技術界定按《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42)執行。對于那些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氣、廢水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此外,本次標準為發布,是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和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聯合起草,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的,為了具有科學性、合理性以及適用性等特點,標準經過了多次修改與意見的征集,引用了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HJ 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多項法律法規。
2019年8月27日,本標準正式發布和實施,相信該標準的實施能幫助各地方政府保護環境、敦促各單位企業依法排污,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進行有效管理,以更好地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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