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簡介
[摘要]在變暖這一背景下,瑞典等發達國家已經開征了二氧化碳稅,對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國雖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但在應對氣候變暖方面同樣面臨巨大壓力,開征二氧化碳稅是實現有效節能減排以及優化能源結構的一個重要選擇。在二氧化碳稅制設計上,應該根據國情設計可行性方案,完善稅收優惠減免政策與污染源監測技術,建~3-/2-眾基礎,加強第三部門的政策推動作用。
[關鍵詞]氣候變暖;二氧化碳稅;節能減排
稅收作為一種有效的經濟手段,具有宏觀調控和聚集財富的功能。許多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二氧化碳稅收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節能減排效果。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如何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在我國建立起一套實用、完善的二氧化碳稅收體系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二氧化碳稅在上的發展趨勢
(一)氣候變暖與綠色稅制
由于人類活動和自然變化的共同影響,氣候正經歷一場以變暖為主要特征的顯著變化。人類活動通過改變地球大氣層中溫室氣體、氣溶膠(氣體中的懸浮微粒,如煙、霧等)以及陰暗度來引起氣候變化。其中,產生zui大影響的活動是化石燃料燃燒,關鍵溫室氣體二氧化碳(CO2)就是通過這一途徑被釋放到大氣中。這些氣體聚積在大氣中,引起大氣濃度的與時俱增,進而導致氣候變暖。社會和科學界已對變暖高度關注,采取各項措施應對這一趨勢。
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OECD)1972年就提出了“污染者付費”(Polluter Pays Principle,PPP)原則,從而引發了世界稅制綠化浪潮,并為包括二氧化碳稅在內的綠色稅制的實施確立了基礎。20世紀70年代以來。OECD成員國以及歐洲多國紛紛推行二氧化碳稅政策,并結合已有稅制的結構調整,取得了十分明顯的延緩變暖與保護環境的環境效果。1992年6月通過的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也要求名國政府加強財政以及經濟政策的補充性作用,把環境費用納入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決策過程。
除了以環境為出發點外,綠色稅制的運用,更對國家經濟與民生有整體的影響。因此,在稅制綠化改革的背景下,二氧化碳稅的運用正獲得越來越多的支持,這也反映了環境經濟手段和稅收結構的發展。
(二)二氧化碳稅的概念與特性
二氧化碳稅zui早由英國經濟學家阿瑟·皮茍(Arthur Cecil Pious)在《福利經濟學》一書中提出。二氧化碳稅可以通過對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產品的含碳量進行征稅來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這一主要溫室氣體的排放。二氧化碳稅是與氣候變化緊密在一起的,其特性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1)二氧化碳稅的實質是為了保護溫度這一公共產品,而對二氧化碳這一溫室氣體所開征的一項稅負,目的是使排放二氧化碳的生產過程和消費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部化。(2)二氧化碳稅是一種間接稅,是在生產或者消費的過程中征收的。而且二氧化碳稅具有固定稅率,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副作用相對較小。(3)二氧化碳稅是一種調節稅。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完成工業化進程,可供給的廉價燃料也在逐步減少。環境稅制相對成熟的發達國家都將二氧化碳稅作為一種調節稅,因為二氧化碳稅能夠發揮激勵作用,促進節能,促使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4)二氧化碳稅影響廣泛而深遠。征收二氧化碳稅涉及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諸多方面,影響遠比一般特許權稅(如煙草專賣稅)更加廣泛深遠。實施國在征收過程中,不僅要考慮經濟效率、環境效果,還要考慮到社會效益、競爭力等問題,從而根據商品的收入彈性、收入替代效應,慎重選擇征稅品種和稅率。
二、瑞典二氧化碳稅制實證分析
(一)瑞典二氧化碳稅制簡介
瑞典與其北歐鄰國一起,是歐盟*批在環境保護領域發展和實施經濟手段的國家,在環境保護中廣泛運用了環境稅、費和其它眾多的經濟手段。根據OECD 2004年對其成員國做出的評估,瑞典實行了約70項以市場為基礎的手段,是在環境保護方面運用zui多經濟手段的國家。
瑞典于1991年開征二氧化碳稅,征稅范圍是所有種類的燃料油,該稅是對現行能源稅的補充。開征二氧化碳稅的同時,能源稅率降低了50%。從那之后,能源稅體系幾經變革,但是不變的是對于工業和電力產品的稅率一直低于其它部門。目前,工業消費者不支付能源稅,二氧化碳稅也只需支付一半。電力產品不需要交納任何能源稅和二氧化碳稅。瑞典目前二氧化碳稅率為0.36瑞典克朗/千克CO2(合150美元/噸CO2)。征收二氧化碳稅zui顯著的效果是有機物在瑞典直接供暖系統中的大量應用,如今瑞典約50%的供暖系統利用生物燃料等作為熱能供給,而不再是用煤炭和石油來提供熱能。
瑞典能源稅體系于1991年進行了改革。改革后的能源稅體系以二氧化碳稅和對燃料征收的能源稅為基礎,而且對燃料征收的能源稅不與燃料的含碳成分掛鉤。開征二氧化碳稅的同時,一般能源稅率下降了50%。為了避免對瑞典工業的競爭力產生影響,工業部門的稅率低于私人家庭,對于一些能源密集型產業進一步給予減免。目前瑞典對于化石燃料,尤其是對汽油征收的二氧化碳稅非常高。見圖1。
(二)瑞典征收二氧化碳稅對溫室氣體的減排效果
根據德國環境組織Germanwach的統計資料表明,瑞典于2006年和2007年兩次榮登“拯救地球國家名單”,成為世界各國應對氣候變暖行動中zui有成效的國家。
2007年9月,瑞典政府的統計表明將近90%的減排效果歸功于稅收體系改革。瑞典環境部部長An—dreas Algren稱,如果沒有征收二氧化碳稅,國內的排放量將比現在高出20%。因為二氧化碳稅的征收使得污染的成本升高,從而使全國都開始關注環保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因此,征收二氧化碳稅是減排zui有效的途徑,而且基本不會影響到良好的經濟增長勢頭。在1990~2006年間,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了9%,遠遠超過了《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發達國家減排目標。與此同時,瑞典的經濟保持了44%的固定價格增長。
[關鍵詞]氣候變暖;二氧化碳稅;節能減排
稅收作為一種有效的經濟手段,具有宏觀調控和聚集財富的功能。許多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二氧化碳稅收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節能減排效果。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如何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在我國建立起一套實用、完善的二氧化碳稅收體系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二氧化碳稅在上的發展趨勢
(一)氣候變暖與綠色稅制
由于人類活動和自然變化的共同影響,氣候正經歷一場以變暖為主要特征的顯著變化。人類活動通過改變地球大氣層中溫室氣體、氣溶膠(氣體中的懸浮微粒,如煙、霧等)以及陰暗度來引起氣候變化。其中,產生zui大影響的活動是化石燃料燃燒,關鍵溫室氣體二氧化碳(CO2)就是通過這一途徑被釋放到大氣中。這些氣體聚積在大氣中,引起大氣濃度的與時俱增,進而導致氣候變暖。社會和科學界已對變暖高度關注,采取各項措施應對這一趨勢。
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OECD)1972年就提出了“污染者付費”(Polluter Pays Principle,PPP)原則,從而引發了世界稅制綠化浪潮,并為包括二氧化碳稅在內的綠色稅制的實施確立了基礎。20世紀70年代以來。OECD成員國以及歐洲多國紛紛推行二氧化碳稅政策,并結合已有稅制的結構調整,取得了十分明顯的延緩變暖與保護環境的環境效果。1992年6月通過的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也要求名國政府加強財政以及經濟政策的補充性作用,把環境費用納入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決策過程。
除了以環境為出發點外,綠色稅制的運用,更對國家經濟與民生有整體的影響。因此,在稅制綠化改革的背景下,二氧化碳稅的運用正獲得越來越多的支持,這也反映了環境經濟手段和稅收結構的發展。
(二)二氧化碳稅的概念與特性
二氧化碳稅zui早由英國經濟學家阿瑟·皮茍(Arthur Cecil Pious)在《福利經濟學》一書中提出。二氧化碳稅可以通過對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產品的含碳量進行征稅來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這一主要溫室氣體的排放。二氧化碳稅是與氣候變化緊密在一起的,其特性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1)二氧化碳稅的實質是為了保護溫度這一公共產品,而對二氧化碳這一溫室氣體所開征的一項稅負,目的是使排放二氧化碳的生產過程和消費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部化。(2)二氧化碳稅是一種間接稅,是在生產或者消費的過程中征收的。而且二氧化碳稅具有固定稅率,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副作用相對較小。(3)二氧化碳稅是一種調節稅。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完成工業化進程,可供給的廉價燃料也在逐步減少。環境稅制相對成熟的發達國家都將二氧化碳稅作為一種調節稅,因為二氧化碳稅能夠發揮激勵作用,促進節能,促使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4)二氧化碳稅影響廣泛而深遠。征收二氧化碳稅涉及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諸多方面,影響遠比一般特許權稅(如煙草專賣稅)更加廣泛深遠。實施國在征收過程中,不僅要考慮經濟效率、環境效果,還要考慮到社會效益、競爭力等問題,從而根據商品的收入彈性、收入替代效應,慎重選擇征稅品種和稅率。
二、瑞典二氧化碳稅制實證分析
(一)瑞典二氧化碳稅制簡介
瑞典與其北歐鄰國一起,是歐盟*批在環境保護領域發展和實施經濟手段的國家,在環境保護中廣泛運用了環境稅、費和其它眾多的經濟手段。根據OECD 2004年對其成員國做出的評估,瑞典實行了約70項以市場為基礎的手段,是在環境保護方面運用zui多經濟手段的國家。
瑞典于1991年開征二氧化碳稅,征稅范圍是所有種類的燃料油,該稅是對現行能源稅的補充。開征二氧化碳稅的同時,能源稅率降低了50%。從那之后,能源稅體系幾經變革,但是不變的是對于工業和電力產品的稅率一直低于其它部門。目前,工業消費者不支付能源稅,二氧化碳稅也只需支付一半。電力產品不需要交納任何能源稅和二氧化碳稅。瑞典目前二氧化碳稅率為0.36瑞典克朗/千克CO2(合150美元/噸CO2)。征收二氧化碳稅zui顯著的效果是有機物在瑞典直接供暖系統中的大量應用,如今瑞典約50%的供暖系統利用生物燃料等作為熱能供給,而不再是用煤炭和石油來提供熱能。
瑞典能源稅體系于1991年進行了改革。改革后的能源稅體系以二氧化碳稅和對燃料征收的能源稅為基礎,而且對燃料征收的能源稅不與燃料的含碳成分掛鉤。開征二氧化碳稅的同時,一般能源稅率下降了50%。為了避免對瑞典工業的競爭力產生影響,工業部門的稅率低于私人家庭,對于一些能源密集型產業進一步給予減免。目前瑞典對于化石燃料,尤其是對汽油征收的二氧化碳稅非常高。見圖1。
(二)瑞典征收二氧化碳稅對溫室氣體的減排效果
根據德國環境組織Germanwach的統計資料表明,瑞典于2006年和2007年兩次榮登“拯救地球國家名單”,成為世界各國應對氣候變暖行動中zui有成效的國家。
2007年9月,瑞典政府的統計表明將近90%的減排效果歸功于稅收體系改革。瑞典環境部部長An—dreas Algren稱,如果沒有征收二氧化碳稅,國內的排放量將比現在高出20%。因為二氧化碳稅的征收使得污染的成本升高,從而使全國都開始關注環保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因此,征收二氧化碳稅是減排zui有效的途徑,而且基本不會影響到良好的經濟增長勢頭。在1990~2006年間,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了9%,遠遠超過了《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發達國家減排目標。與此同時,瑞典的經濟保持了44%的固定價格增長。
三、我國開征二氧化碳稅的必要性
(一)開征二氧化碳稅是大勢所趨
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在其第四次評估報告的結論,近50年的氣候變暖主要是由人類活動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CH4)等溫室氣體的增溫效應造成的。如今二氧化碳減排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到2007年底,社會已經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溫室氣體減排計劃。一個總的共識是“80—20”原則,即在20年內力爭把以二氧化碳為首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80%。繼歐盟成員國成功運用稅收手段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發達國家也紛紛響應應對變暖的號召,開始醞釀制定二氧化碳稅制。氣候變化已經成為主要的性議程,迅速和積極地減排將降低調整環境適應的代價。
但要達到“80-20”目標,以中國為首的發展中大國也肩負著巨大的減排壓力。在2007年能源機構(IEA)發布的《能源展望》中,預測2030年世界能源需求將增長50%,其中40%是由中國和印度拉動的。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也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上特別強調,在氣候變化的情況下,未來20年預期的經濟發展和增長的能源需求,特別需要發展中國家采取緊急行動以減緩氣候變化的趨勢。
(一)開征二氧化碳稅是大勢所趨
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在其第四次評估報告的結論,近50年的氣候變暖主要是由人類活動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CH4)等溫室氣體的增溫效應造成的。如今二氧化碳減排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到2007年底,社會已經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溫室氣體減排計劃。一個總的共識是“80—20”原則,即在20年內力爭把以二氧化碳為首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80%。繼歐盟成員國成功運用稅收手段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發達國家也紛紛響應應對變暖的號召,開始醞釀制定二氧化碳稅制。氣候變化已經成為主要的性議程,迅速和積極地減排將降低調整環境適應的代價。
但要達到“80-20”目標,以中國為首的發展中大國也肩負著巨大的減排壓力。在2007年能源機構(IEA)發布的《能源展望》中,預測2030年世界能源需求將增長50%,其中40%是由中國和印度拉動的。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也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上特別強調,在氣候變化的情況下,未來20年預期的經濟發展和增長的能源需求,特別需要發展中國家采取緊急行動以減緩氣候變化的趨勢。
(二)開征二氧化碳稅是國家政策所向
近百年內中國年平均氣溫升高了0.5~0.8℃,已經略高于同期增溫的平均值。從1986~2007年,中國已經連續經歷了22個全國性暖冬。*局長鄭國光也指出,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是中國適應變暖的當務之急。
2006年,中國政府的“十一五”規劃確立了節能減排工作的硬性指標: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2007年5月*頒布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我國政府承諾將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確保實現201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這一約束性目標。2007年6月*頒布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確要制定和完善鼓勵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研究開征包括二氧化碳稅在內的環境稅。2007年11月,由*科研所孫鋼研究員和許文博士完成的研究報告中提出的三種環境稅可選方案中指出,二氧化碳稅可以作為一種污染物排放稅在中國適時開征。”在環境規劃院課題組提出的獨立環境稅實施方案中,可供選擇的稅種包括:重要資源稅、汽車污染稅、能源消費稅、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和廢水排放稅。2008年11月5日,由環保部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和中國發展戰略學研究會社會戰略專業委員會發布,中科院科學家牛文元教授牽頭組織撰寫的《中國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報告發布,建議積極運用政策手段開征碳稅,促使企業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顯然,隨著中國政府節能減排的政策措施的落實和環境稅制改革的推進,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長久國策,需要開征二氧化碳稅這一新稅種來完善稅收制度的環保功能,提高污染環境行為的稅收負擔。這也是樹立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的環境保護立場和建設和諧世界的外交政策主張的一個契機。
(三)開征二氧化碳稅有助于優化我國能源消費結構
*,中國的一次能源結構以煤為主。由此可見,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高是由我國的能源結構特征決定的。
由于煤炭消費比重較大,就造成了我國能源消費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也相對較高。根據世界銀行年刊《2007綠色年鑒》中對1980~2004年世界主要溫室氣體排放國化石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統計數據,2004年中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約為6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約為50.7億噸。2007年中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占世界總量的16%,僅次于美國。(見圖2)
現階段,我國燃油的需求價格彈性處于較高水平,及時研究設計開征碳稅將十分有利于促進我國能源消費結構的轉變,從而避免進一步依賴于煤炭這樣的化石燃料消費。海外經驗表明,二氧化碳稅的開征可以有效優化能源消費結構。瑞典自1991年開征二氧化碳稅之后,由于二氧化碳稅的征收導致燃料油和生物燃料的價格產生差異,國家的區域供熱部門和許多企業為了追求生產成本zui小化,對生物燃料的應用大為增加。在1991~1995年間,生物燃料在瑞典區域供暖系統中所占的比重從25%增長到了42%。目前,生物燃料、泥炭等提供了瑞典區域供熱體系中能源供應的50%以上。
因此,中國如果能夠及時開征二氧化碳稅,必將有利于促進我國能源消費結構的轉變,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能耗產業和技術,避免社會經濟滑向不可持續的深淵。
(四)開征二氧化碳稅有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
二氧化碳稅是一種間接稅,具有固定的稅率而且不會改變分配結構,對經濟發展的負面作用相對較小。這一點在上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而且,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確定排放限額以及減排目標的情況下,在國家或者區域的層面實施碳稅具有相當的*性。如果中國開征二氧化碳稅,這部分稅收收入還將為我國財政收入做出巨大貢獻。
氣候變暖對中國來說遠遠超出了一般意義上的氣候問題和環境問題,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帶來十分嚴峻的挑戰,在我國開征二氧化碳稅已顯得尤為緊迫。開征二氧化碳稅對于在全社會增強節能減排意識,提高企業、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對氣候變暖問題的認識水平,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不斷提升氣候、生態、環境保護的層次和水平都有著重要意義;既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也是中國政府、公眾和科學界的共同愿望。
四、我國開征二氧化碳稅應注意的問題
(一)依據國情設計二氧化碳稅
從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來看,環境稅的稅種設計要反映當前環境問題的主要矛盾。具體講,就是要有利于促進“十一五”規劃確定的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20%目標的實現。目前我國環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項費用為主,征稅為輔,并且這些少量的稅收措施還是零散地存在于資源稅、消費稅、增值稅等有關規定中,很難發揮遏制并減少環境污染的合力作用。
相關研究表明,雖然開征二氧化碳稅能夠顯著降低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但是也會對我國經濟產生較大負面影響。因此,考慮到我國國情的制約,目前還未開征二氧化碳稅。中國幅員遼闊,區域發展水平懸殊,考慮到社會公平問題和落后地區的發展問題以及稅收對經濟結構的影響,就需要謹慎設計開征二氧化碳稅,以照顧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之間的分配問題。
二氧化碳稅這一新稅種的設立,與眾多企業的稅收負擔直接在一起。因此我們在研究設計二氧化碳稅時必須在不同地區實行差別稅率,且初始稅率應設置得較低,以使企業能盡快適應這一新稅種。根據經驗,二氧化碳稅的征稅對象應定位為化石燃料(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其稅收收入應納入一般財政收入。而且二氧化碳稅收入應實行專款,利用稅收收入進行綠色清潔能源開發與研究,降低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
(二)完善稅收優惠減免政策
國外的經驗證明,通過政策改變市場的基礎,政府政策的積極作用可以促使節能減排的實現更具成本效益。OECD國家環境稅種多樣,稅率也較高,本應該取得較多的財政收入,但是事實卻恰恰相反,原因就是這些國家為了保證其工業產品和服務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在實施嚴苛的環境稅的同時,也施行了比較寬松的環境稅費減免與返還措施。除此之外,不加重微觀經濟主體稅負的理念,也是OECD國家在實行環境稅過程中所奉行的。尤其值得我們借鑒的是,其在開征新的環境稅的同時,降低企業的其他稅收負擔(如所得稅負擔)。
我國政府應對一些關鍵行業實行稅收優惠或者同時降低其其他稅收稅負水平,適量增加國家財政補貼,以免對我國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通過對稅收實行減免的政策優惠,使企業、個人等經濟主體有意識地開發、保護和有效利用環境資源,并推動整個社會的科技進步,促進社會環境的改善和資源的有效利用。對企業發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給與更多的稅收優惠,特別是對企業采取措施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行為加大稅收優惠力度。
(三)加強宣傳力度,建立公眾基礎
雖然稅收的征收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各級稅務機關,具有強制性、穩定性和制度成本節約優勢,但是民間的公眾呼聲也是不容忽視的。任何改革都需要調動各級政府和群眾的積極性,二氧化碳稅的開征也不例外。因此,在二氧化碳稅推出的前期階段,除了通過在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建立完善的協調機制,以及對相關企業實施稅收優惠,確保二氧化碳稅順利地推出與征收之外,還必須通過各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開征二氧化碳稅的必要性與重要性,以獲得廣大群眾的支持和廣泛的社會效應。
我們必須通過積極廣泛的宣傳,讓公眾明確二氧化碳稅的立稅目標是改善環境質量,而不是稅收的增長。征收二氧化碳稅的根本在于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外部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中,通過市場機制優化配置環境資源。通過調整稅收和外匯政策、貨幣發行等綜合配套措施,將外在的企業成本適當分解,讓社會承擔的成本轉為由企業自身承擔,加強宏觀調控。
(四)引進*技術,提高污染源監測水平
中國能源生產和利用技術落后是造成能源效率較低和溫室氣體排放強度較高的一個主要原因。開征二氧化碳稅也涉及到污染源的監測技術與人力資源問題。
企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監測需要大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的監測設施。《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顯示,在氣候變化觀測、監測技術上中國仍需要社會的技術幫助。在污染源監測方面的主要技術需求包括:大氣、海洋和陸地生態系統觀測技術,氣象、海洋和資源衛星技術,氣候變化監測與檢測技術,以及氣候系統的模擬和計算技術等,其中各種*的觀測設備制造技術、高分辨率和高精度衛星技術等都是中國在氣候系統觀測體系建設方面所急需的,是該領域技術合作需求的重點。中國政府應及時獲得上述技術與能夠運用該技術的專業人才,并在污染排放企業進行推廣,這將有助于對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有效的監測,從而在我國有效實施二氧化碳稅制。
(五)加強第三部門的政策推進作用
第三部門指的是介于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之間或之外的社會部門,它是除政府機構和營利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它與政府部門以及企業部門共同構成現代社會的三大支柱。第三部門能夠幫助政府喚醒公眾的環保意識并與其良好互動,潛移默化地改變企業和個人對節能減排的態度,從而推進二氧化碳稅的實施。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政府對二氧化碳稅的開征與節能減排政策的有效實施都離不開第三部門的積極協助。在美國,諸如Pew研究中心、美國環保協會等非政府組織,能夠為政府提供關鍵的知識以及完成政策目標的手段。與口碑良好的非政府組織合作還能提升政府形象,形成良好的公眾輿論,也有利于二氧化碳稅的開征。如美國的經濟學家Charles Komanoff和Dan Rosenblum律師共同倡議成立的美國碳稅中心(Carbon Tax Center,CTC),就是一個專門為各級地方政府提供減排智囊服務和倡導碳稅開征的非政府組織。
第三部門與企業的合作更能促進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例如,Cinergy公司在制定基準排放指標時,就得到了美國環保協會的協助。該協會重新審查了Cinergy公司對排放的定義,批準了衡量溫室氣體減排量的方法,評估了該公司溫室氣體基金的落實情況。現在美國環保協會是Cinergy公司溫室氣體管理委員會的一名成員。
綜上所述,中國作為世界上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同時也是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主要發展中國家,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高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二氧化碳稅的開征和完善不僅是中國應對氣候變暖這一環境問題的重要責任,更是中國稅制不斷發展與完善以實現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必然趨勢。
近百年內中國年平均氣溫升高了0.5~0.8℃,已經略高于同期增溫的平均值。從1986~2007年,中國已經連續經歷了22個全國性暖冬。*局長鄭國光也指出,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是中國適應變暖的當務之急。
2006年,中國政府的“十一五”規劃確立了節能減排工作的硬性指標: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2007年5月*頒布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我國政府承諾將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確保實現201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這一約束性目標。2007年6月*頒布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確要制定和完善鼓勵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研究開征包括二氧化碳稅在內的環境稅。2007年11月,由*科研所孫鋼研究員和許文博士完成的研究報告中提出的三種環境稅可選方案中指出,二氧化碳稅可以作為一種污染物排放稅在中國適時開征。”在環境規劃院課題組提出的獨立環境稅實施方案中,可供選擇的稅種包括:重要資源稅、汽車污染稅、能源消費稅、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和廢水排放稅。2008年11月5日,由環保部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和中國發展戰略學研究會社會戰略專業委員會發布,中科院科學家牛文元教授牽頭組織撰寫的《中國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報告發布,建議積極運用政策手段開征碳稅,促使企業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顯然,隨著中國政府節能減排的政策措施的落實和環境稅制改革的推進,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長久國策,需要開征二氧化碳稅這一新稅種來完善稅收制度的環保功能,提高污染環境行為的稅收負擔。這也是樹立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的環境保護立場和建設和諧世界的外交政策主張的一個契機。
(三)開征二氧化碳稅有助于優化我國能源消費結構
*,中國的一次能源結構以煤為主。由此可見,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高是由我國的能源結構特征決定的。
由于煤炭消費比重較大,就造成了我國能源消費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也相對較高。根據世界銀行年刊《2007綠色年鑒》中對1980~2004年世界主要溫室氣體排放國化石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統計數據,2004年中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約為6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約為50.7億噸。2007年中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占世界總量的16%,僅次于美國。(見圖2)
現階段,我國燃油的需求價格彈性處于較高水平,及時研究設計開征碳稅將十分有利于促進我國能源消費結構的轉變,從而避免進一步依賴于煤炭這樣的化石燃料消費。海外經驗表明,二氧化碳稅的開征可以有效優化能源消費結構。瑞典自1991年開征二氧化碳稅之后,由于二氧化碳稅的征收導致燃料油和生物燃料的價格產生差異,國家的區域供熱部門和許多企業為了追求生產成本zui小化,對生物燃料的應用大為增加。在1991~1995年間,生物燃料在瑞典區域供暖系統中所占的比重從25%增長到了42%。目前,生物燃料、泥炭等提供了瑞典區域供熱體系中能源供應的50%以上。
因此,中國如果能夠及時開征二氧化碳稅,必將有利于促進我國能源消費結構的轉變,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能耗產業和技術,避免社會經濟滑向不可持續的深淵。
(四)開征二氧化碳稅有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
二氧化碳稅是一種間接稅,具有固定的稅率而且不會改變分配結構,對經濟發展的負面作用相對較小。這一點在上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而且,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確定排放限額以及減排目標的情況下,在國家或者區域的層面實施碳稅具有相當的*性。如果中國開征二氧化碳稅,這部分稅收收入還將為我國財政收入做出巨大貢獻。
氣候變暖對中國來說遠遠超出了一般意義上的氣候問題和環境問題,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帶來十分嚴峻的挑戰,在我國開征二氧化碳稅已顯得尤為緊迫。開征二氧化碳稅對于在全社會增強節能減排意識,提高企業、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對氣候變暖問題的認識水平,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不斷提升氣候、生態、環境保護的層次和水平都有著重要意義;既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也是中國政府、公眾和科學界的共同愿望。
四、我國開征二氧化碳稅應注意的問題
(一)依據國情設計二氧化碳稅
從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來看,環境稅的稅種設計要反映當前環境問題的主要矛盾。具體講,就是要有利于促進“十一五”規劃確定的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20%目標的實現。目前我國環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項費用為主,征稅為輔,并且這些少量的稅收措施還是零散地存在于資源稅、消費稅、增值稅等有關規定中,很難發揮遏制并減少環境污染的合力作用。
相關研究表明,雖然開征二氧化碳稅能夠顯著降低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但是也會對我國經濟產生較大負面影響。因此,考慮到我國國情的制約,目前還未開征二氧化碳稅。中國幅員遼闊,區域發展水平懸殊,考慮到社會公平問題和落后地區的發展問題以及稅收對經濟結構的影響,就需要謹慎設計開征二氧化碳稅,以照顧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之間的分配問題。
二氧化碳稅這一新稅種的設立,與眾多企業的稅收負擔直接在一起。因此我們在研究設計二氧化碳稅時必須在不同地區實行差別稅率,且初始稅率應設置得較低,以使企業能盡快適應這一新稅種。根據經驗,二氧化碳稅的征稅對象應定位為化石燃料(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其稅收收入應納入一般財政收入。而且二氧化碳稅收入應實行專款,利用稅收收入進行綠色清潔能源開發與研究,降低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
(二)完善稅收優惠減免政策
國外的經驗證明,通過政策改變市場的基礎,政府政策的積極作用可以促使節能減排的實現更具成本效益。OECD國家環境稅種多樣,稅率也較高,本應該取得較多的財政收入,但是事實卻恰恰相反,原因就是這些國家為了保證其工業產品和服務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在實施嚴苛的環境稅的同時,也施行了比較寬松的環境稅費減免與返還措施。除此之外,不加重微觀經濟主體稅負的理念,也是OECD國家在實行環境稅過程中所奉行的。尤其值得我們借鑒的是,其在開征新的環境稅的同時,降低企業的其他稅收負擔(如所得稅負擔)。
我國政府應對一些關鍵行業實行稅收優惠或者同時降低其其他稅收稅負水平,適量增加國家財政補貼,以免對我國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通過對稅收實行減免的政策優惠,使企業、個人等經濟主體有意識地開發、保護和有效利用環境資源,并推動整個社會的科技進步,促進社會環境的改善和資源的有效利用。對企業發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給與更多的稅收優惠,特別是對企業采取措施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行為加大稅收優惠力度。
(三)加強宣傳力度,建立公眾基礎
雖然稅收的征收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各級稅務機關,具有強制性、穩定性和制度成本節約優勢,但是民間的公眾呼聲也是不容忽視的。任何改革都需要調動各級政府和群眾的積極性,二氧化碳稅的開征也不例外。因此,在二氧化碳稅推出的前期階段,除了通過在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建立完善的協調機制,以及對相關企業實施稅收優惠,確保二氧化碳稅順利地推出與征收之外,還必須通過各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開征二氧化碳稅的必要性與重要性,以獲得廣大群眾的支持和廣泛的社會效應。
我們必須通過積極廣泛的宣傳,讓公眾明確二氧化碳稅的立稅目標是改善環境質量,而不是稅收的增長。征收二氧化碳稅的根本在于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外部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中,通過市場機制優化配置環境資源。通過調整稅收和外匯政策、貨幣發行等綜合配套措施,將外在的企業成本適當分解,讓社會承擔的成本轉為由企業自身承擔,加強宏觀調控。
(四)引進*技術,提高污染源監測水平
中國能源生產和利用技術落后是造成能源效率較低和溫室氣體排放強度較高的一個主要原因。開征二氧化碳稅也涉及到污染源的監測技術與人力資源問題。
企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監測需要大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的監測設施。《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顯示,在氣候變化觀測、監測技術上中國仍需要社會的技術幫助。在污染源監測方面的主要技術需求包括:大氣、海洋和陸地生態系統觀測技術,氣象、海洋和資源衛星技術,氣候變化監測與檢測技術,以及氣候系統的模擬和計算技術等,其中各種*的觀測設備制造技術、高分辨率和高精度衛星技術等都是中國在氣候系統觀測體系建設方面所急需的,是該領域技術合作需求的重點。中國政府應及時獲得上述技術與能夠運用該技術的專業人才,并在污染排放企業進行推廣,這將有助于對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有效的監測,從而在我國有效實施二氧化碳稅制。
(五)加強第三部門的政策推進作用
第三部門指的是介于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之間或之外的社會部門,它是除政府機構和營利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它與政府部門以及企業部門共同構成現代社會的三大支柱。第三部門能夠幫助政府喚醒公眾的環保意識并與其良好互動,潛移默化地改變企業和個人對節能減排的態度,從而推進二氧化碳稅的實施。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政府對二氧化碳稅的開征與節能減排政策的有效實施都離不開第三部門的積極協助。在美國,諸如Pew研究中心、美國環保協會等非政府組織,能夠為政府提供關鍵的知識以及完成政策目標的手段。與口碑良好的非政府組織合作還能提升政府形象,形成良好的公眾輿論,也有利于二氧化碳稅的開征。如美國的經濟學家Charles Komanoff和Dan Rosenblum律師共同倡議成立的美國碳稅中心(Carbon Tax Center,CTC),就是一個專門為各級地方政府提供減排智囊服務和倡導碳稅開征的非政府組織。
第三部門與企業的合作更能促進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例如,Cinergy公司在制定基準排放指標時,就得到了美國環保協會的協助。該協會重新審查了Cinergy公司對排放的定義,批準了衡量溫室氣體減排量的方法,評估了該公司溫室氣體基金的落實情況。現在美國環保協會是Cinergy公司溫室氣體管理委員會的一名成員。
綜上所述,中國作為世界上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同時也是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主要發展中國家,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高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二氧化碳稅的開征和完善不僅是中國應對氣候變暖這一環境問題的重要責任,更是中國稅制不斷發展與完善以實現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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