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通風設計應遵守以下一般規定:
1、通風系統應根據實驗室的工藝要求并結合供暖空調系統進行綜合設計,在減少通風系統對供暖空調系統影響的同時,降低供暖通風空調系統的運行能耗;設置機械進、排風系統的實驗室應進行風平衡和熱平衡計算;
2、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的通用實驗室,其送、排風系統宜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
3、每個排風裝置宜設獨立的排風機;同一個實驗室內相同使用性質的排風裝置可合用一個排風系統,但一個系統內合并設置的實驗室通風柜不宜多千 4 臺;不同樓層的通風柜不宜合用排風系統;
4、排除含有污染物質的通風系統應優先考慮局部排風;
5、設計風量小且間歇使用的排風系統,可采用自然進(補)風;工作時段連續使用的實驗室以及間歇使用但排風量大于 2h-1換氣的實驗室,應設置送風系統,送風量宜為排風量的 70%;
6、根據不同的實驗室工藝需求,必要時對送風采取降溫、除濕、加熱、加濕和空氣過濾凈化處理措施;
7、不得利用建筑物的可燃和難燃燒結構直接作為風管側壁;對千使用對人體有害的生物、化學試劑和腐蝕性物質的實驗室以及排除易千冷凝的氣體時,不得利用建筑結構作為風管側壁;
8、使用強腐蝕劑的實驗室,應獨立設置排風系統;排除有害氣體的排風機設置在室內時應設置機房,設備不得設置在送風機房內;排除有害氣體的排風機房應設置通風措施,換氣次數按照不小于1h-1 計算;
9、排出氣體的有害物濃度超過相關標準規范規定的允許排放標準時,應采取吸附、凈化等措施達到排放要求;放射性同位素的通風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并獲得有關安全評價、環境評價的許可;
10、非工作時段會產生有害、有刺激性氣體的實驗室應設置值班通風,值班通風可按1~2h-1 換氣設計;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學品的實驗室,應設置 24h 持續通風的專用化學品儲存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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