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風窗玻璃電動刮水器的技術要求、檢驗和試驗方法、標志、標簽和包裝。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風窗玻璃電動刮水器。
常用術語:
1、風窗玻璃電動刮水器
風窗玻璃電動刮水器(以下簡稱刮水器)是指由電動機驅動、能刮刷風窗玻璃外表面上雨水、霜雪和灰塵等物質的裝置。
2、刮水器刮片
刮水器刮片(以下簡稱刮片)是指用于有效刮凈汽車風窗玻璃外表面的部件,能承受刮桿的壓緊力,并有一個適于安裝和固定膠條的支架。分平刮和曲刮兩種結構型式。
3、刮片膠條
刮片膠條(以下簡稱膠條)是指刮水器上與風窗玻璃外表面相接觸的彈性零件。
4、刮水器刮桿
刮水器刮桿(以下簡稱刮桿)是指刮水器上連接刮片和刮水器軸的部件。
5、刮刷循環
刮水器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刮片從刮刷范圍的一端運行到另一端后再返回至其初始位置的過程稱為一次刮刷循環。
6、刮刷頻率
刮水器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每分鐘內的刮刷循環次數。
技術要求:
1、刮水器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樣及設計文件制造。
2、結構
①刮水器結構型式與尺寸按QC/T 46。
②刮桿和刮水器軸、可拆卸的刮片和刮桿,連接應緊固可靠,拆裝方便,在使用過程中不出現松動和明顯變形。
③刮水器軸和軸套間應密封良好,不允許滲水。
④刮水器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刮桿和刮片擺動應均勻,不應出現抖動現象。
3、外觀
①刮水器金屬件必須經防腐蝕處理,或使用具有耐腐蝕性的材料制造。
②刮水器金屬件油漆層、塑料噴涂層應均勻,無氣泡、堆積、流掛現象。
③電鍍部分應鍍層均勻,不應露出基底,無明顯裂紋和其它有害缺陷。
④膠條表面應光滑、平整,無傷痕、裂紋,刮刃無缺口。
4、性能要求
①耐低溫性
刮水器在-18℃±3℃溫度條件下應能持續工作5min,金屬件的油漆層和塑料噴涂層應無皺縮和起層現象。
②刮刷頻率
a)刮水器應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刮刷頻率;
b)刮水器比較低刮刷頻率不應低于20次/min;比較高刮刷頻率不應低于45次/min;
c)相鄰兩刮刷頻率之差不應低于15次/min。
③自動回位
刮水器關閉后,刮片應自動返回至其初始位置。
④刮桿對刮片壓緊力
刮桿對刮片的平均壓緊力,曲刮不應小于0.12N/cm,平刮不應小于0.09N/cm。
⑤噪聲
刮水器工作,不應發出異常聲音,刮水電動機的噪聲應符合QC/T 29090的4.15。
⑥制動性
刮水器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應能承受因用機械方式突然制動刮桿所產生的負荷。經制動性試驗后,刮水器應仍能止常工作。
⑦刮刷效果
刮刷效果見表1。
表1 刮刷效果要求
序 號 | 檢驗項目 | 刮刷效果 |
1 | 刮刷初期 | 整個刮刷范圍內充分刮凈,不出現任何刮刷殘痕 |
2 | 刮刷50×104次后 | 整個刮刷范圍內充分刮凈,不出現任何刮刷殘痕 |
3 | 刮刷50×104次后 | 允許局部出現模糊狀刮痕 |
⑧ 耐久性
a)刮水器經50×104次刮刷循環后,應仍符合4.2、4.4.2、4.4.3、4.4.6和4.4.7的規定;
b)刮水器(除膠條外)經150×104次刮刷循環后,應仍具有工作能力,刮桿對刮片壓緊力的變化率應在15%以內,各零部件不得有明顯松動或其它異常現象出現;
c)膠條耐久性不應低于50×104次。
試驗條件:
如無特殊規定,刮水器每項試驗均在下列條件下進行。
1、試驗電源采用足夠容量的直流穩壓電源,其波紋電壓(峰一峰值)不應大于100mV;或采用處于足夠充電狀態的汽車蓄電池。
標稱電壓12V時,試驗電壓力13.5V±0.3V;
標稱電壓24V時,試驗電壓為27V±0.6V。
2、環境溫度為5℃~40℃。
3、試驗用水應保持干凈,不含任何雜質,硬度不高于205g/1000kg,水溫不高于38℃。
4、風窗玻璃外表面應保持充分干凈,不應有任何油漬和污物。
5、每項性能的測定,必須是在刮水器正常工作狀態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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