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控制工業企業廠界噪聲危害而制訂。 1 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1.1 標準值 各類廠界噪聲標準值列于下表: 等效聲級Leq(dB(A)) 類別 | 晝間 | 夜間 | Ⅰ | 55 | 45 | Ⅱ | 60 | 50 | Ⅲ | 65 | 55 | Ⅳ | 70 | 55 | 1.2 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的劃定 1.2.1 Ⅰ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1.2.2 Ⅱ類標準適用于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1.2.3 Ⅲ類標準適用于工業區。 1.2.4 Ⅳ類標準適用于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 1.2.5 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1.3 夜間頻繁突發的噪聲(如排氣噪聲)。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0dB(A),夜間偶然突發的噪聲(如短促鳴笛聲),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dB(A)。 1.4 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2 引用標準 GB 12349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 3 監測方法 按GB 12349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