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238290
30<大稱量≤5000kg的其他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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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商品曾歸入該稅號,僅供歸類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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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類 機器、機械器具、電氣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放聲機、電視圖像、聲音的錄制和重放設備及其零件、
一、本類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稅目40.10的硫化橡膠制的傳動帶、輸送帶;除硬質橡膠以外的硫化橡膠制的機器、機械器具、電氣器具或其他專門技術用途的物品(稅目40.16);
(二)機器、機械器具或其他專門技術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稅目42.05)或皮毛(稅目43.03)的制品;
(三)各種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類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軸、紆子、錐形筒管、芯子、線軸及類似品;
(四)提花機及類似機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歸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類的);
(五)紡織材料制的傳動帶、輸送帶或帶料(稅目59.10)或專門技術用途的其他紡織材料制品(稅目59.11);
(六)稅目71.02至71.04的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稅目71.16的*以寶石或半寶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裝配的唱針用藍寶石和鉆石除外(稅目85.22);
(七)第十五類注釋二所規定的金屬制通用零件(第十五類)及塑料制的類似品(第三十九章);
(八)鉆管(稅目73.04);
(九)金屬絲、帶制的環形帶(第十五類);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類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鐘、表及其他物品;
(十四)稅目82.07的可互換工具及作為機器零件的刷子(稅目96.03);類似的可互換工具應按其構成工作部件的材料歸類(例如,歸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稅目68.04、69.09);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六)打字機色帶或類似色帶,不論是否裝軸或裝盒(按其材料屬性歸類;如已上油或經其他方法處理能著色的,應歸入稅目96.12)。
二、除本類注釋一、第八十四章注釋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釋一另有規定的以外、機器零件(不屬于稅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應按下列規定歸類: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稅目(稅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85.48除外)列名的貨品,均應歸入該兩章的相應稅目;
(二)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種機器或同一稅目的多種機器(包括稅目84.79或85.43的機器)的零件,應與該種機器一并歸類,或酌情歸入稅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85.38。但能同時主要用于稅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機器的零件,應歸入稅目85.17;
(三)所有其他零件應酌情歸入稅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歸入上述稅目,則應歸入稅目84.87或85.48.
三、由兩部及兩部以上機器裝配在一起形成的組合式機器,或具有兩種及兩種以上互補或交替功能的機器,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應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機器歸類。
四、由不同獨立部件(不論是否分開或由管道、傳動裝置、電纜或其他裝置連接)組成的機器(包括機組),如果組合后明顯具有一種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個稅號所列功能,則全部機器應按其功能歸入有關稅目。
五、上述各注釋所稱“機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稅目所列的各種機器、設備、裝置及器具。
第八十四章 核反應堆、鍋爐、機器、機械器具及其零件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及其他物品;
(二)陶瓷材料制的機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機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
(三)實驗室用玻璃器(稅目70.17);玻璃制的機器、器具或其他專門技術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稅目70.19或70.20);
(四)稅目73.21或73.22的物品或其他金屬制的類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五)稅目85.08的真空吸塵器。
(六)稅目85.09的家用電動器具;或稅目85.25的數字照相機;
(七)非機動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掃器(稅目96.03)。
二、除第十六類注釋三及本章注釋九另有規定的以外,如果某種機器或器具既符合稅目84.01至84.24或稅目84.46中一個或幾個稅目的規定,又符合稅目84.25至84.80中一個或幾個稅目的規定,則應酌情歸入稅目84.01至84.24或稅目84.86中的相應稅目,而不歸入稅目84.25至84.80中的有關稅目。
但稅目84.19不包括:
(一)催芽裝置、孵卵器或育雛器(稅目84.36);
(二)谷物調濕機(稅目84.37);
(三)萃取糖汁的浸提裝置(稅目84.38);
(四)紗線、織物及紡織制品的熱處理機器(稅目84.51);
(五)溫度變化(即使*)僅作為輔助功能的機器設備。
稅目84.22不包括:
(一)縫合袋子或類似品用的縫紉機(稅目84.52);
(二)稅目84.72的辦公室用機器。
稅目84.24不包括:
噴墨印刷(打印)機器(稅目84.43)。
三、如果用于加工各種材料的某種機床既符合稅目84.56的規定,又符合稅目84.57、84.58、84.59、84.60、84.61、84.64或84.65的規定,則應歸入稅目84.56。
四、稅目84.57僅適用于可以完成下列不同形式機器操作的金屬加工機床,但車床(包括車削中心)除外:
(一)按照機械加工程序從刀具庫中自動更換刀具(加工中心);
(二)同時或順序地自動使用不同的動力頭對固定不動的工件進行加工(單工位組合機床);
(三)自動將工件送向不同的動力頭(多工位組合機床)。
五、(一)稅目84.71所稱“自動數據處理設備”,是指:具有如下功能的機器:
1.存儲處理程序和執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碼的數據;
2.按照用戶的要求隨意編輯程序;
3.按照用戶指令進行算術計算;以及
4.在運行過程中,可不需人為干預而通過邏輯判斷,執行一個處理程序,這個處理程序可改變計算機指令的執行。
(二)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可以是一套由若干單獨部件所組成的系統。
(三)除本條注釋(四及五)另有規定以外,一個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規定,即可視為自動數據處理系統的一部分:
1.于或主要用于自動數據處理系統;
2.可以直接或通過一個或幾個其他部件同中央處理器相聯接;
3.能夠以本系統所使用的方式(代碼或信號)接收或傳送數據。
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的部件如果單獨報驗,應歸入稅目84.71
但是,鍵盤、X-Y座標輸入裝置及盤(片)式存儲部件,只要符合上述注釋(三)2及(三)3所列的規定,應一律作為稅目84.71的部件歸類;
(四)稅目84.71不包括單獨報驗的下述設備,即使該設備符合上述注釋五(三)的所有規定:
1.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不論是否組合在一起;
2.發送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數據的設備,包括無線或有線網絡通信設備;(例如,局域網或廣域網)通信設備
3.揚聲器及傳聲器(麥克風);
4.電視攝像機、數字照相機及視頻攝錄一體機;
5、監視器及投影機,未裝有電視接收的裝置。
(五)裝有自動數據處理設備或與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連接使用,但卻從事數據處理以外的某項專門功能的機器,應按其功能歸入相應的稅目,對于無法按功能歸類的,應歸入未列名稅目。
六、稅目84.82還包括大直徑及小直徑與標稱直徑相差均不超過1%或0.05毫米(以相差數值較小的為準)的拋光鋼珠,其他鋼珠歸入稅目73.26.
七、具有一種以上用途的機器在歸類時,其主要用途可作為的用途對待。除本章注釋二、第十六類注釋三另有規定的以外,凡任何稅目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機器,以及沒有哪一種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機器,均應歸入稅目84.79.。稅目84.79還包括將金屬絲、紡織紗線或其他各種材料以及它們的混合材料制成繩、纜的機器(例如,捻股機、絞扭機、制纜機)。
八、稅目84.70所稱“袖珍式”,僅適用于外形尺寸不超過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的機器。
九、(一)第八十五章注釋八(一)、(二)中對“半導體器件”和“集成電路”的相關描述同樣適用于本條注釋和稅目84.86。本條注釋和稅目84.86的描述中所稱“半導體器件”也包括光敏半導體器件和發光二極管。
(二)本條注釋和稅目84.86所稱“平板顯示器的制造”,包括將各層基片制造成平板的設備,但不包括玻璃的制造設備將印刷電路板或其他電子元件裝配在平板上的設備。“平板顯示”不包括陰極射線管技術。
(三)稅目84.86也包括下列機器及裝置,其或主要用于:
1.制造或修補掩膜版及刻線;
2.組裝半導體器件或集成電路;
3.升降、搬運、裝卸單晶柱、圓片、半導體器件、集成電路及平板顯示器。
(四)除十六類注釋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釋一另有規定的以外,符合稅目84.86規定的機器及裝置,應歸入該稅目而不歸入本目錄的其他稅目。
一、子目號8471.49所稱“系統”是指各部件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釋五(三)所列條件,并且至少由一個中央處理部件、一個輸入部件(例如,鍵盤或掃描儀)和一個輸出部件(例如,視頻顯示器或打印機)組成的自動數據處理設備。
二、子目號8482.40僅包括滾柱直徑相同,大不超過5毫米,且長度至少是直徑三倍的圓滾柱軸承,滾柱的兩端可以磨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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