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錄裝置的標度標記應清晰,易于讀取示值.
2.記錄紙坐標軸的標度應為線性標度,其標度范圍(即紙寬)應與力的測量范圍的zui大容量相當。
3.記錄紙的刻線寬度與刻度間距應均勻一致,刻度間距不應小于1 mm,刻線的寬度不應大于刻度間距的1/5.
4.記錄線應清晰、平滑,示值準確,其寬度應均勻一致且不大于0.5mm.
5.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記錄裝置的讀出能力宜為記錄紙坐標軸1個分度的1/2,1/5或1/10;
—記錄筆尖的寬度與記錄紙的刻度間距之比不大于讀出能力的2倍;
—當讀出能力為1/10時記錄紙的刻度間距不小于2.5 mm.
6.記錄裝置的分辨力r等于讀出能力與記錄紙坐標軸分度值的乘積,以力的單位表示。
7.試驗機通過記錄裝置應能繪制力一變形或力一時間曲線;根據用戶需要還可繪制應力一應變曲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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