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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三精閥門提供
閱讀:4782 發布時間:2009-1-16-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三精閥門提供
第七節 水泵、吸水井及貯水池
第2.7.1條 水泵的揚程和出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給水系統無水箱(罐)時,水泵的揚程應滿足zui不利處的配水點或消火栓及自動噴水滅火設備所需水壓。水泵的出水量應按設計秒流量確定。
二、給水系統有水箱時,水泵的揚程應滿足水箱進水所需水壓和消火栓及自動噴水滅火設備所需水壓。水泵的出水量應按zui大小時流量確定。當高位水箱容積較大、用水量較均勻時,水泵的出水量可按平均小時流量確定。
三、氣壓給水設備的水泵揚程應滿足氣壓給水系統zui大工作壓力。水泵出水量,當氣壓水罐內平均壓力時,不應小于管網zui大小時流量的1.2倍。
四、生活、生產調速水泵的出水量應按設計秒流量確定。生活、生產、消防共用調速水泵,在消防時其流量除保證消防用水總量外,尚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生活、生產用水量的要求。
第2.7.2條 生活給水系統的水泵,宜設一臺備用機組。生產給水系統的水泵備用機組,應按工藝要求確定。不允許斷水的給水系統的水泵,應有不間斷的動力供應。
第2.7.2A條 需增壓的給水系統,在節能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可采用變頻調速水泵。變頻調速水泵電源應可靠,并宜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方式。
第2.7.2B條 變頻調速水泵應有自動調節水泵轉速和軟起動的功能,其電機應有過載、短 路、過壓、缺相、欠壓、過熱等保護功能。
第2.7.2C條 變頻調速水泵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工作點應在水泵主區范圍內。
二、計算的用水工況宜在水泵流量——揚程曲線的右側。
三、調整范圍宜在0.75~1.0范圍內,在區內可允許下調20%。
四、當用水不均勻時,變頻調速水泵宜采用并聯配有小型加壓泵的小型氣壓水罐在夜間 供水。
第2.7.3條 水泵宜設置自動開關裝置。
第2.7.4條 水泵裝置宜采用自灌式充水。
第2.7.5條 室外給水管網允許直接吸水時,水泵宜直接從室外給水管網吸水。但室外給水管網的壓力,不得低于100kPa(從地面算起)。
第2.7.6條 水泵直接從室外給水管網吸水時,計算水泵揚程應計入室外管網的zui小水壓,并應以室外管網的zui大水壓校核水泵的效率和超壓情況。
第2.7.7條 水泵直接從室外給水管網吸水時,應繞水泵設旁通管,并應在旁通管上裝設閥門和止回閥。
第2.7.8條 設置水泵的房間,應設排水措施,光線和通風良好,并不致結凍。
第2.7.9條 在有防振或有安靜要求的房間的上下和毗鄰的房間內,不得設置水泵;在其他房間設置要求時,應采用下列措施:
一、應采用低噪聲水泵。
二、水泵機組應設隔振裝置。
三、吸水管和出水管上,應設隔振裝置。
四、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墻和穿樓板處,應采取防固體傳聲措施。
五、必要時,在建筑上還可采取隔聲吸音措施。
注:消防水泵可不受本條限制。
第2.7.10條 每臺水泵宜設置單獨吸水管。水泵吸水管管內水流速度,宜采用1.0~1.2m/s。
第2.7.10A條 多臺水泵共用吸水管時,吸水管連接應采用管頂平接。
第2.7.11條 每臺水泵的出水管上,應裝設閥門、止回閥和壓力表,并宜采取防水錘措施。對水泵設計為自灌式充水或水泵直接從室外管網吸水,吸水管上應裝設閥門。
第2.7.12條 水泵機組的布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電動機容量大于20kW或水泵的吸水口直徑大于100mm,應符合現行的《室外給水設計規范》的規定。
二、如電動機容量小于或等于20kW,或水泵的吸水口直徑小于或等于100mm,其機組的一側與墻面之間可不留通道;兩臺相同機組可設在同一基礎上彼此不留通道;基礎周圍應有寬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三、不留通道的機組突出部分與墻壁間的凈距,或相鄰兩個機組的突出部分間的凈距,不得 小于0.2m。
第2.7.13條 水泵基礎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10m。
第2.7.14條 吸水井尺寸應滿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裝、檢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其zui小有效容積不得小于zui大一臺或多臺同時工作水泵3min的出水量。
第2.7.15條 貯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調節水量、消防貯備水量和生產事故備用水量確定。
貯水池宜設吸水坑或吸水井。
第2.7.16條 貯水池應設進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號裝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統應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徑應按排泄貯水池zui大入流量確定,并宜比進水管大一級。
貯水池應有蓋,并應采取不受污染的防護措施。
第八節 水箱和氣壓給水設備
第2.8.1條 用于水量調節和貯存的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調節水量、生活和消防貯備水量和生產事故備用水量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調節水量應根據用水量和流入量的變化曲線確定。如無上述資料時,可根據zui高日用水 量的百分數確定:
當水泵為自動開關時,水箱不得小于日用水量的5%;當水泵為人工開關時,不得小于日 用水量的12%。對在夜間進水的水箱,應按用水人數和用水定額確定。
二、生產事故的備用水量,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三、消防的貯備水量,應按現行的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確定。
第2.8.2條 高位水箱的設置高度,應按zui不利處的配水點所需水壓計算確定。
貯存消防水量的水箱,其設置高度應按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2.8.3條 水箱應設置在便于維護、光線和通風良好且不結凍的地方,水箱應加密封蓋,并應保護其不受污染的防護措施。
第2.8.4條 水箱與水箱之間、水箱和墻面之間的凈距,均不宜小于0.7m;有浮球閥的一側,水箱壁和墻面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0m。水箱頂至建筑結構zui低點的凈距,不得小于0.6m。 鋼板水箱的四周,應有不小于0.7m的檢修通道。
注:水箱旁連接管道時,以上規定的距離應從管道外表面算起。
第2.8.5條 水箱應設進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號裝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與排水系統直接連接。溢流管管徑應按排泄水箱zui大入流量確定,并宜比進水管大一級。溢流管出口應設網罩。水箱進水管淹沒出流時,應設真空破壞裝置。
當水箱利用管網壓力進水時,其進水管上應裝設浮球閥或液壓閥。浮球閥一般不宜少于二 個。浮球閥直徑與進水管直徑相同。
水箱進、出水管宜分別設置,當進水管和出水管為同一條管道時,應在水箱的出水管上裝設 止回閥。
第2.8.條 水箱材質、襯砌材料和內壁涂料,均不得影響水質,并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合理確定。
第2.8.6條 氣壓給水設備宜采用變壓式,當供水壓力有恒定要求時,應采用定壓式。
第2.8.7條 氣壓水罐內的zui小壓力,應按zui不利處的配水點或消火栓及自動噴水滅火設備所需水壓計算確定。
第2.8.8條 氣壓給水設備氣壓水罐的總容積和氣壓水罐水的調節容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2.8.8-1) (2.8.8-2)
式中:Vz——氣壓水罐的總容積(m3);
Vx——罐內水的調節容積(m3);
ab— —氣壓水罐zui小工作壓力與zui大工作壓力比(以壓力計),宜采用0.65~0.85;在有特殊要求時,也可在0.50~0.90范圍內選用;
β— —容積附加系數,補氣式臥式水罐宜采用1.25,補氣式立式水罐宜采用1.10;隔膜式氣壓水罐宜采用1.05。
qb— —水泵出水量(m3/s),當罐內為平均壓力時,水泵出水量不應小于管網zui大小時流量的1.2倍;
nmax——水泵一小時內zui多啟動次數,宜采用6~8次;
C——安全系數,宜采用1.0~1.5。
第2.8.9條 氣壓給水設備,應裝設安全閥、壓力表、泄水管和密閉人孔或手孔。
定壓式氣壓給水設備,應裝設自動調壓裝置。
補氣式氣壓水罐出水管上應裝設止氣閥,在罐體上宜裝設水位計。生活用補氣式氣壓給水設備,其補氣罐或空氣壓縮機的進氣口應設空氣過濾裝置。
注:安全閥也可裝設在靠近氣壓給水設備進出水管的管路上。
第2.8.10條 采用空氣壓縮機補氣時,定壓式氣壓給水設備的空氣壓縮機組不得少于兩臺,其中一臺備用。變壓式氣壓給水設備,可不設備用的空氣壓縮機組。
注:①生活氣壓給水系統應采用無油潤滑型空氣壓縮機。
②在保證有足夠的壓力和不間斷供給壓縮空氣及保證氣質不致影響水質的情況下,可利用共用的壓縮空氣系統。
第2.8.10A條 補氣式氣壓給水設備補氣方式宜采用*補氣或自平衡*補氣。隔膜式氣壓給水設備宜采用囊式或膽囊式氣壓水罐。
第2.8.11條 氣壓給水設備的罐頂至建筑結構zui低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0m;罐與罐之間及罐壁與墻面的凈距不宜小于0.7m。
第2.8.12條 氣壓給水設備的水泵,應設自動開關裝置。
第2.8.13條 補氣式氣壓水罐應設置在空氣清潔的場所。
第九節 游泳池
第2.9.1條 游泳池的初次充水和正常使用過程中的補充水水質,應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第2.9.2條 游泳池水宜循環使用。池水循環周期應根據游泳池類型、池水容積、使用對象、使用人數和使用頻繁程度等綜合因素確定。
第2.9.3條 循環水應經過濾、消毒處理。過濾宜采用壓力濾罐。 濾速應根據濾料種類、濾罐型式等情況確定。
注:①濾前應加混凝劑,也可在濾前增加助凝劑、除藻劑、pH值調整劑。
②過濾裝置前應裝設毛發聚集器。
第2.9.4條 濾罐的個數及單個濾罐面積,應根據規模大小、運行維護等情況,通過技術經驗比較確定,且不宜少于兩個。
第2.9.5條 濾料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抗腐蝕性,并不得含有毒、有害物質。一般宜采用石英砂。
第2.9.6條 濾池的沖洗強度宜采用12~15L/s·m2,沖洗時間宜采用5min。濾池不得直接采用市政給水管網的生活飲用水進行反沖洗。
第2.9.7條 水的消毒宜采用氯消毒法(液氯、漂白粉或漂粉精)。
加氯設備宜按加氯量為5mg/L進行選擇。
第2.9.8條 游泳池應設進水管、回水管、排污管、泄水管和溢流設施。
第2.9.9條 游泳池應配水均勻,進口水流速度一般采用1~2m/s,通過吸水口網格的水流速度不得大于0.5m/s,網格孔徑不得大于20mm。
第2.9.10條 跳水池應設起波裝置。鼓氣式起波裝置應采用無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
第十節 噴泉
第2.10.1條 噴泉水質宜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感官性狀指標。
第2.10.2條 噴泉用水應循環使用。當噴嘴有要求時,循環水應經過濾處理。循環系統的補充水量應根據蒸發、風吹、滲漏、排污等損失確定,一般宜采用循環流量的5%~10%。
第2.10.3條 噴泉應設配水管、回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配水管泄空設施,回水管上應設濾網。
第2.10.4條 噴泉配水管宜環狀布置,配水管水頭損失一般宜采用5~10mm/m。
第2.10.5條 噴泉的配水管道接頭應嚴密平滑,管道變徑處應采用異徑管,管道轉彎處應采用大轉彎半徑的光滑彎頭。
噴嘴前應有不小于20倍噴嘴口直徑的直線管段或設整流裝置。
第2.10.6條 噴泉的每組射流應設調節裝置。調節閥應設在能觀察射流的泵房或水池附近的井室內的配水干管上。
第2.10.7條 噴頭類型的選擇應考慮造型要求、組合形式、控制方式、環境條件、水質狀況等因素。噴頭的采用應在zui小水頭損失、zui少射流水量條件下,保證*造型效果,并結合經濟因素確定。
第2.10.8條 噴嘴宜采用銅質材料,其表面應光潔、勻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