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末端污水處理智能型水中油傳感器
排水末端污水處理智能型水中油傳感器
東莞重點排水戶排水末端自動監控
一、適用范圍
本工作指引指導排水戶安裝在線監控設備與聯網對接工作,包括排水末端自動監控的設備組成、采集數據參數、安裝要求、信號通訊與傳輸要求的基本內容和聯網對接要求。
本工作指引適用于符合東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制度的排水戶,排水戶可參照本工作指引在排水設施接駁井安裝自動監控設備,排水戶應自行根據本工作指引中的技術規范內容安裝自動監控設備。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工作指引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工作指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GB/T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安裝技術規范
HJ 354-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驗收技術規范
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
HJ 356-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
HJ447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要求
DB44/26-2001 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 號)
《污染源監控現場端建設規范(暫行)》(環發〔2008〕25 號)
三、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工作指引。
1.自行監測
指排水戶為掌握本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排水口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
2.排放口
指將污水向水體排放的構筑物。其作用是使排放的污水與水體中的水盡快得到的混合,使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得到盡快的稀釋擴散并進一步降解凈化。污水排放口是釋放污染源的起點,要經過處理達到要求后才能夠排放。
3.檢查井
指排水戶應當在自用污水排放設施與公共污水設施的連接點前設置排放檢查井。
4.在線監控設備
指用于監控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時間所需的在線監測設備、裝置等,統稱為在線監控設備。
5.數據采集傳輸系統
指釆集各種類型監測儀器儀表的數據、完成數據存儲及與上位機數據傳輸通訊功能的單片機、工控機、嵌入式計算機、可編程自動化控制器(PAC)或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等,可簡稱數采儀。
6.通訊協議
指通信雙方對數據傳送控制的一種約定。約定中包括對數據格式、同步方式、傳送速度、傳送步驟、檢糾錯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義等問題做出統一規定,通信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鏈路控制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