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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敷設標準
電纜在任何敷設方式及其全部路徑條件的上下左右改變部位,都應滿足電纜允許彎曲半徑要求。
電纜的允許彎曲半徑,應符合電纜絕緣及其構造特性要求。對自容式鉛包充油電纜,允許彎曲半徑可按電纜外徑的20倍計。電纜群敷設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側的多層支架上配置,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信號電纜、通訊電纜的順序排列。當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或為滿足引入柜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宜按“由下而上"的順序排列。電纜電線敷設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免電纜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等危害。
(2) 滿足安全要求條件下使電纜較短。
(3) 便于敷設、維護。
(4) 避開將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 充油電纜線路通過起伏地形時,使供油裝置較合理配置。
在同一工程中或電纜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況,均應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順序原則來配置。支架層數受通道空間限制時,35kV及以下的相鄰電壓級電力電纜,可排列于同一層支架,1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也可與強電控制和信號電纜配置在同一層支架上。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與備用電纜需實行耐火分隔時,宜適當配置在不同層次的支架上。控制和信號電纜可緊靠或多層迭置。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葉形)配置外,對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電力電纜,不宜迭置。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纜情況外,電力電纜相互間宜有35mm空隙。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間距離,應同時滿足電纜金屬護層的正常感應電壓不超過允許值,并使按持續工作電流選擇電纜截面盡可能較小的原則來確定。
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單芯電力電纜,有兩回線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時,應計入相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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