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醫療機構輻射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重要指示精神和黨Z央、國W院決策部署,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支持醫療機構做好疫情防控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確保輻射安全的前提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疫情防控中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為醫療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二、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場所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相關標準要求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含為應對疫情建立的臨時集中收治醫院)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應急增加CT、車載CT、移動DR等X射線影像設備用于肺炎診斷的,可豁免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和輻射安全許可手續。疫情結束后仍需繼續使用的,應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三、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應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2019年度評估報告,醫療機構可寬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月1日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發證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評估報告。
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情況;
?2、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制定與落實情況;
?3、輻射工作人員變動及接受輻射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以下簡稱“輻射安全培訓”)情況;
?4、放射性同位素進出口、轉讓或者送貯情況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臺賬;
?5、場所輻射環境監測和個人劑量監測情況及監測數據;
?6、輻射事故及應急響應情況;
?7 、核技術利用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和退役情況;
?8、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其整改情況;
?9、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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