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輝公路鐵路試驗儀器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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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3 閱讀(778)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管理辦法
*條 為加強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的管理,規范其從業行為,根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和《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以下簡稱質量檢測員),是指具備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承擔相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 質量檢測員專業分為巖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和量測5類。
第四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監督管理、教育培訓等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條 取得質量檢測員資格,須通過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的資格考試。
第六條 申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者,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程及相關類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具有工程及相關類專業學習和工作經歷,包括中專畢業且從事質量檢測試驗工作5年以上,大專畢業且從事質量檢測試驗工作3年以上,本科畢業且從事質量檢測試驗工作1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第七條 申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者,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申請表》;
(二)身fen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學歷證書。
第八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審查申請材料,條件合格者準予參加考試。
第九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制定質量檢測員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組織現場考試,確定考試合格成績。
第十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向考生公布考試結果,公示合格者名單,向合格者頒發《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質量檢測員在證書有效期內,應按有關規定參加教育培訓,保持其資格的有效性。
第十二條 質量檢測員應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遵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和規程;
(三)服從行業自律管理,在資格專業范圍內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四)參加教育培訓,提高專業技能水平;
(五)不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業。
第十三條 質量檢測員應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保證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對檢測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質量檢測員資格有效期滿需繼續從業的,由質量檢測單位到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辦理驗證延續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證為不合格,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將注銷其資格:
(一)在質量檢測活動中有不良記錄,情節較嚴重的;
(二)超出資格專業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的;
(四)超過65周歲的。
第十六條 取得質量檢測員資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將注銷其資格:
(一)*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過資格證書有效期而未申請驗證延續的;
(四)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的,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且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的,撤銷其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質量檢測員涂改、出租、出借、偽造資格證書的,撤銷其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質量檢測員在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證書:
(一)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
(二)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
(三)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
第二十條 質量檢測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撤銷資格證書;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撤銷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得申請。
第二十一條 質量檢測員被撤銷資格證書,除已明確規定外,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復議或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三條 質量檢測員資格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行業自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質量檢測員遺失資格證書,應當在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的媒體聲明后,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補發。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