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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議】“重點項目”不是逃避環保監管的理由
【一事一議】“重點項目”不是逃避環保監管的理由
近期,掛有某些地方政府頭銜的“重點項目”違法案件屢屢被曝光。未評先建,未驗先投、擅自變設計方案等所謂“重點項目”逃避、游離環境監管的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在“zui嚴環保法”及中央環保督查之下,仍有一些地方政府搞違法“決策”與形式不和,與改善區域環境質量不利。
或出于地方經濟發展和建設的考量,或出于政績需要,一些地方的市政路網、大型公共設施、拆遷安置點等建設項目被冠以“重點”或“民生”之名,再以“調度會”“推進會”等形式“簡化”流程、“特事特辦”。其中,有的屬于真正的重點項目,有的卻出于急功近力的想法。而有些地方環保部門對此心知肚明,卻放任不管,致使所謂的“重點項目”未批先建,邊批邊建,建而不驗等違法情況時有發生。
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無論推進什么樣的建設項目,都應帶頭守法。若以犧牲法制公信力、環保責任底線為代價,勢必給當地生態環保工作埋下隱患,對改善區域環境質量不利。
一些地方之所以環保法律意識淡薄,關鍵是環保“黨政同責”傳導壓力不足,問責力度不夠,少數領導仍存在“我的地盤我做主”的任性思想和“查到了再整改”的僥幸心理。對于這樣逃避環保監管的“燈下黑”建設項目。必須斷然處理,加大追著力度,形成環保問責和打擊環境違法的雙高壓態勢。
為此,可組織開展省級地方重點建設項目互查,排查出問題后,由省際互查組梳理匯總后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問題突出、情況嚴重、影響較大的“燈下黑”項目,按照環境保護法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嚴格追究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及相關部門的責任;構成形式責任的,堅決移交司法部門查辦,以此倒逼地方對“重點建設項目”依法、規范、從嚴管理。同時,還應加強問題突出地區黨政領導層的環保法律政策再學習,并由區域環保督查中心督學,補足所欠功課。以此為戒,對再發生此類問題的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應嚴肅追責,并實施為嚴厲的區域限批、掛牌督辦、污染物總量控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