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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地磅的重復性
1、規程規定動態電子地磅的重復性應只在1/2zui大秤量、zui大秤量等兩個載荷點上進行。
2、重復性是同意載荷多次秤量結果之間的差異不應大于衡器在該載荷相愛zui大允許誤差的值,也就是在相對穩定測試條件下,當同意載荷以同樣方法多次加載到承載器上時,衡器提供的成倆個結果的一致性能力。動態地磅重復性試驗的方法是將恒定載荷多次施加到動態地磅的承載器上來確定的,分別在1/2zui大秤量、zui大秤量各至少進行3次試驗,其zui大值與zui小值之差應不超過本規范靜態技術指標的值。
3、如果須用替代法,那么在秤量校準前可用1/2zui大秤量或zui大秤量對動態地磅進行重復性測試來確定替代兩,此時重復性測試可以在靜態稱量測試過種種進行。
如鼎泰地磅具有自動置零或零點跟蹤裝置,校準中應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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