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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明年1月起施行 催生環境檢測市場
閱讀:931 發布時間:2014-10-13 近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預計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環保法要求,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從空氣、水到土壤,現貨的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這由此也催生了龐大的環境監測市場。
新環保法明年1月起施行 催生環境檢測市場
隨著環保立法逐步完善,以及隨著環境形勢愈加嚴峻,環境監測領域飛速發展的時機也已到來。目前,縣級空氣監測市場需求旺盛,國產儀器更受青睞。隨著國家新空氣能力建設*、二階段完成,后期的空氣監測設備安裝需求將以地級、縣級城市為主,國產儀器設備性價比高,更加適合銷售渠道“下沉”。再加上清潔水行動計劃待發,水環境監測市場一觸即發。
業內分析認為,環境空氣監測未來空間超28億;煙氣監測受益于節能減排規劃刺激市場擴張,預測規模近46億元;水質監測領域,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源監測合計市場容量超50億。我國環境監測行業飛速發展時期到來。
2016年市場規模將超過250億
我國環境監測儀器多是中小企業生產的中低檔產品,技術水平一般,產品種類少,故障率高,使用壽命短。這樣使得監測頻次低、采樣誤差大、監測數據不準確,不能及時反映排污狀況,既影響環境管理的科學決策和執法的嚴肅性,又易挫傷企業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積極性。
對于現階段的問題,首先加大對環保工作急需的監測技術的科研投入,把環境監測技術的開發列入環境科研重點領域。借助國家各種扶持政策,推進環境監測儀器的產業化和技術升級。同時促進監測儀器科研與生產結合,鼓勵環境監測儀器生產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采取多種方式開展技術合作,加快環境監測技術的成果轉化。
利用市場調控手段,促進環境監測儀器生產企業的重新組合,逐步改變監測儀器生產技術薄弱、投資分散、低水平重復、市場競爭力低的狀況,實現適度規模化集約化生產,形成一批監測儀器生產的骨干企業。同時產品要從中低檔向儀器設備上調整,滿足實際工作的需求。
2012年我國環境監測儀器儀表制造行業規模以上企業有119家,較2000年的27家增長4倍;2012年行業實現產值99.78億元,較2000年增長近3倍;2012年行業收入規模為92.43億元,較2000年增長2.2倍。
未來2-3年隨著國家不斷加大對環境監測的投入,環境監測儀器儀表市場將維持20%以上的增長速度,遠高于同期經濟發展速度。預計到2016年,整個環境監測儀器儀表市場規模將超過250億。
環境監測責任加重
環境監測不僅是了解和掌握環境質量信息的重要手段,更是發現環境質量變化原因的重要依據,也是懲治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必要證據來源。新版環境保護法的實施還加重了環境監測方面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追責力度也進一步加大。
有關連帶責任的條款,是新法強化環境監測責任追究的重要內容。根據新環保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環境影響評估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如果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與廠家勾結、在監測設備上造假、在運營污染防治的設施,或者維護設施時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都需要與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說,存在上述情形的有關機構不僅要面對處罰,還得連帶承擔民事責任。
新法實施后,地方政府“一把手”將有可能因為環境監測工作中的紕漏而“下課”。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八條中,還規定了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并具體規定了9種行為,以及需要承擔的相應法律后果。其中第6種是,地方政府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直接負責人將會受到相關處分,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將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