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新聞由專業生產油微水測試儀、油酸值測試儀、三相電能表效驗儀、高低壓無線核相儀等儀器的上海來揚電氣特派記者小苗轉載:
近日,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及《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落實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在轄區內進一步落實做好相關電力業務許可的簡化和豁免工作,加強發電業務許可豁免情況的后續監管。編發了落實《通知》。通知明確了豁免和簡化發電業務的條件、調整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申請條件內容、開展報送豁免發電項目信息工作等事項。通知有關內容如下:
一、豁免以下發電業務的電力業務許可:1.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2.單站裝機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3.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4.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5.地(市)級及以下調度機構調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燒自備電站。對豁免發電項目,我局不再受理其發電業務許可申請,不辦理豁免證明。豁免許可的發電項目并網后,電網企業應按要求于每月5日前上報上月豁免項目信息。
二、簡化以下發電業務的電力業務許可: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許可的情況外,經營以下發電業務的企業,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1.總裝機6MW(不含)以下小水電;2.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3.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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