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溫試驗箱測試結束后的恢復與檢測規范
閱讀:448 發布時間:2013-6-17
高低溫試驗箱在測試結束后,應進行系列的后續工作,首先是恢復程序,恢復試驗采用標準大氣條件下(GB/T 2421-1999中 5.3)或控制的恢復條件(GB/T 2421-1999中的5.4.1)下進行恢復處理,如果要求在控制恢復條件下進行恢復處理,可將試驗樣品轉移到另一試驗箱內或者就在原高低溫試驗箱內進行,若用兩個試驗箱法,試驗樣品的轉移時間要盡可能地短,若使用單一試驗箱,則試驗箱內的條件要在0.5H內將相對濕度調節到73%-77%,然后再將溫度在0.5H內調節到試驗箱的溫茺,誤差在正負1度,對于大型試驗樣品,相關規范可允許調整時間長些,恢復時間是從規定的恢復條件達到時算起,一般是1-2H.
熱時間常數大的試驗樣品進行恢復處理的時間,要足以使它達到溫度穩定,如果以上提供的標準條件下不適合試驗樣品,則相關規范可以另行規定恢復條件,試驗樣品應按相關規范規定進行外觀檢查及電氣和機械性能檢測。
高低溫試驗箱相關規范應給出的內容:
1、必要的特殊安裝結構
2、試驗嚴酷等級:溫度、相對濕度、試驗時間
3、初始檢測
4、條件試驗
5、中間檢測
6、恢復條件
7、zui后檢測
高低溫試驗箱測試結束后的恢復與檢測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