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塵試驗:在沒有規定值可用的情況下,吹塵試驗程序中使用的風速包括保持試驗條件所需的1.5m/s的低風速,以及8.9m/s的典型沙漠風的較高速度。若能代表自然條件且試驗箱能力允許的話,也可以采用其他風速.
吹砂試驗:除產品在現場使用中有更大的風速外,否則吹砂的風速應為18m/s-29m/s。(8m/s的風能吹動大顆粒砂,29m/s的陣風不常見。)(注:保證砂粒以8m/s-29m/s范圍內的速度碰撞試件,為了使砂粒達到此速度,要使砂注入口到試件保持大約3m的距離,若能證肯砂粒可以獲得必需的碰撞速度,可以采用更短的距離)。
降塵試驗:僅采用足以驅散試件上面的空氣中的塵士的風速,并保證在試件處的風速不超過0.2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