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開展2023—2025年發電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2023—2025年發電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有關重點工作的通知
企業特別是工業企業是人為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來源,也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我國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日前,云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開展2023—2025年發電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有關重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數據質量管理長效工作機制。
《通知》中明確包括確定并公開年度名錄、組織制訂年度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組織開展月度信息化存證、報送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組織開展年度排放報告核查、強化數據質量日常監管以及開展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評估在內的七項工作安排。
《通知》提出要加強能力建設,各州(市)生態環境局應結合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實碳排放監督管理和執法隊伍力量,組織開展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相關能力建設。
《通知》原文如下。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2023—2025年發電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有關重點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數據質量管理長效工作機制,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3—2025年發電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有關重點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23〕43號)工作要求,現將我省2023—2025年發電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確定并公開年度名錄
發電行業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包括經最近一次核查結果確認(附件1)以及上年度新投產預計年度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達到1萬噸標準煤)的發電行業(分類代碼見附件2,自備電廠視同發電行業)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對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停止排放溫室氣體,或經核查上兩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均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單位,我廳將組織現場核實確認,在企業已完成應履行的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后從名錄中移出。
請各州(市)生態環境局按照上述工作范圍仔細核對,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組織報送下一年名錄(2023年名錄需在2023年2月28日前確定),同時將《XX州(市)2021年度發電行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重點排放單位》蓋章件和Excel件反饋至省生態環境廳大氣環境處郵箱ynsdqc@126.com。不涉及發電企業的州(市)也請發郵件說明。
(二)組織制訂年度數據質量控制計劃
請有關州(市)組織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環辦氣候函)〔2022〕485號,以下簡稱《核算報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完成下一年度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制訂工作,其中2023年度數據質量控制計劃需在2023年3月5日前完成。
(三)組織開展月度信息化存證
請有關州(市)組織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按照《核算報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結束后的40個自然日內,通過管理平臺上傳燃料的消耗量、低位發熱量、元素碳含量、購入使用電量、發電量、供熱量、運行小時數和負荷(出力)系數以及排放報告輔助參數等數據及其支撐材料。
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5年,鼓勵各州(市)組織有條件的重點排放單位探索開展自動化存證。
(四)報送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請有關州(市)組織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于每年3月2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報送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其中,2022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環辦氣候〔2022〕111號)要求編制(2022年度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為0.5703tCO2/MWh)。2023和2024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按照《核算報告指南》要求編制。
(五)組織開展年度排放報告核查
我廳將組織有關技術支撐單位或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環辦氣候函〔2022〕130號)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發電設施》(環辦氣侯函〔2022〕485號)要求,通過管理平臺進行文件評審,開展現場核查并線上填報核查信息、編制核查報告,確保核查全過程電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對重點排放單位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及管理平臺填報工作。
下一步,我廳將統一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2022年度發電企業碳核查工作,具體現場核查時間另行通知。
(六)強化數據質量日常監管
一是按照《核算報告指南》等要求,我廳將組織有關技術支撐單位或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對重點排放單位月度信息化存證的數據及信息進行技術審核,識別異常數據,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有關州(市)進一步查實和處理。二是請有關州(市)對重點排放單位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編制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重點排放單位及時、規范開展存證,對煤樣采集、制備、留存的規范性、真實性進行現場抽查,對投訴舉報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轉辦交辦有關問題線索逐一進行核實處理。對于存證材料不及時、不規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況,有關州(市)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重點排放單位完成查實整改。對于存在異常數據等問題線索的,有關州(市)應及時組織重點排放單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將查實意見通過管理平臺報我廳。
(七)開展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評估
根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要求,我廳將每年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質量、合規性、及時性等進行評估,于每年7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二、其他事項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州(市)生態環境局應高度重視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送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常態化監管執法工作機制,通過加強日常監管等手段切實提高碳排放數據質量。
(二)加強能力建設
各州(市)生態環境局應結合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實碳排放監督管理和執法隊伍力量,組織開展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相關能力建設。我廳將組織對各州(市)生態環境局、重點排放單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專題培訓和技術指導,提升從業和管理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近期生態環境部也將開展平臺使用和核算指南等培訓(培訓時間另行通知),請各州(市)組織企業按時參加。
(三)啟用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
一是管理端帳號。請各州(市)將需要訪問新平臺的人員名單(人員數量不限制),并于2月13日12點前按照附件1格式發放至大氣處郵箱ynsdqc@126.com。各州(市)可通過管理平臺進行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和審核。二是企業端賬號。企業端賬號由新平臺根據舊平臺已存在的企業信息初步自動生成一版,并于2月16號與管理端帳戶一并反饋各州(市),請各州(市)及時告知重點排放單位,并組織企業通過平臺完成年度目錄、數據質量控制計劃、月度信息化存證明等報送工作。我廳將根據各州(市)報送確定的名錄,向管理平臺更新調整企業賬戶信息。
附件:1.云南省2021年度碳核查結果確認發電行業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2.覆蓋行業及代碼
3.云南省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人員名單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2月13日
(聯系人及電話:大氣處張小萍 0871-64134767
省環科院高瑜晗 0871-64148103)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云南省2021年度碳核查結果確認發電行業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附件2
發電行業分類代碼
注:類別“ 生物質能發電”中,摻燒化石燃料燃燒的生物質發電企業需報送,純使用生物質發電的企業無需報送。
附件3
云南省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人員名單
(政府端)
省廳聯系人: 高瑜晗 省廳專屬業務聯系郵箱:ynsdqc@126.com
備注:政府端文檔需填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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