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環境監測通常是指環境監測機構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視和測定的活動。通過對反映環境質量的指標進行監視和測定以確定環境污染狀況和環境質量的高低,環境監測是科學管理環境和環境執法監督的基礎,是環境保護必不可少的基礎性工作。
近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日常監督管理,編制了《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并印發。本指南適用于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對本市范圍內開展環境監測服務的社會監測機構開展的監督檢查活動,社會監測機構日常自查可參照執行。本指南不適用于對開展環境監測設備設施運營維護服務的社會監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具體通知如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關于印發《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滬環監測〔2022〕215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浦東新區城管執法局,市環境監測中心、市環境執法總隊: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日常監督管理,我局編制了《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系人:屠 駿,聯系電話:021-23115639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2月1日
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監測機構)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浦東新區城管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開展社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進一步防范弄虛作假行為,切實保證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對本市范圍內開展環境監測服務的社會監測機構開展的監督檢查活動,社會監測機構日常自查可參照執行。
本指南不適用于對開展環境監測設備設施運營維護服務的社會監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二、編制依據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
《上海市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滬委辦〔2018〕19號)
《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滬環規〔2020〕9 號)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
三、工作機制
(一)檢查原則
監督檢查應遵循依法依規、科學精準、清單管理、突出重點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根據社會監測機構信用風險等級,對監管對象實施差異化監管。圍繞環境監測全過程涉及的技術活動、質控活動、記錄臺賬、設備場所、人員能力等方面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重點聚焦常發、易發問題,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二)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對在轄區內開展環境監測服務的社會監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必要時,市生態環境局可采取指定管轄方式確定監督檢查的執行部門。對專業性強的領域,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可組織外部專家參與監督檢查。
市環境監測中心負責配合做好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制定,對各區監督檢查質量進行復核和技術指導;市環境執法總隊負責我局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執法工作,并對各區監督檢查執法提供法律指導。
(三)檢查方式
監督檢查采用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非現場檢查依托上海市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對社會監測機構監測活動的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檢查;現場檢查包括采樣現場檢查和實驗室場所檢查,主要通過見證采樣和分析過程、核查資料等方式,對社會監測機構監測活動的真實性和規范性進行檢查。
四、檢查程序與要求
(一)檢查對象確定
非現場檢查對象包括在本市開展環境監測服務的社會監測機構,檢查比例為100%。具體檢查對象由監管系統隨機生成后推送至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
采樣現場檢查對象包括在轄區內開展環境監測服務的社會監測機構,其中信用風險等級A、B及當年未評定等級的社會監測機構,檢查比例不低于20%;信用風險等級C、D、E的社會監測機構,檢查比例為100%。具體檢查對象由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根據社會監測機構的非現場檢查情況,以及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檢查、行政處罰、通報約談、投訴信訪等發現的問題線索自行確定。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將采樣現場檢查與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檢查相結合,對信用風險較高的社會監測機構加大采樣現場檢查的頻次。
實驗室場所檢查包括在轄區有實驗室的社會監測機構,其中信用風險等級A級免于檢查,B級檢查比例不超過10%,C級檢查比例不超過30%,D級和E級檢查比例為100%。具體檢查對象由市生態環境局推送至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
(二)非現場檢查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登錄監管系統,依據《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非現場檢查表》(附件1),重點對機構上傳的服務合同、采樣信息、監測報告進行檢查,填寫檢查結果和不符合問題描述。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監管系統推送檢查對象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非現場檢查工作,同步將檢查情況上傳監管系統。
(三)現場檢查
1. 檢查準備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組織不少于2名檢查人員參與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中應配備相應專業領域的技術人員,必要時應配備執法人員。檢查人員須在檢查前通過監管系統了解被檢查機構的資質范圍、監測能力、主要監測業務類別、關鍵崗位人員、儀器設備、近期監測計劃等情況,研判問題線索,制定檢查計劃,清點檢查告知書、檢查表等檢查材料,并攜帶必要的儀器設備。檢查人員到達現場后通知被檢查機構主要負責人或指定代表人,出示檢查告知書,并告知相關權利和義務。
2. 機構采樣現場檢查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通過監管系統提前了解被檢查機構近期采樣計劃,充分結合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檢查情況,確定采樣現場檢查的點位,依據《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采樣現場檢查表》(附件2),通過見證采樣過程、查看設備耗材、查閱原始記錄、詢問現場人員等方式開展檢查,拍照記錄發現的問題,填寫檢查結果和不符合問題描述,必要時,檢查人員在現場可以同步采集平行樣品用于后續環節的監管。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在檢查工作完成2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上傳監管系統。
3. 機構實驗室場所檢查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通過監管系統提前了解被檢查機構備案信息,依據《上海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實驗室場所檢查表》(附件3),通過核對備案信息、見證樣品制備和分析測試過程、查閱原始記錄臺賬、查看儀器設備和實驗場所環境條件、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開展檢查,拍照記錄發現的問題,填寫檢查結果和不符合問題描述,必要時,檢查人員可以攜帶盲樣或加標樣等質控樣,通過復現分析過程、質控樣測試、實驗室間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市生態環境局推送檢查對象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機構實驗室場所檢查,在檢查工作完成2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上傳監管系統。
五、整改要求與結果應用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督促被檢查機構在檢查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填寫《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督檢查整改單》(附件4),通過監管系統提交整改單和證明材料,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整改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機構整改情況進行確認。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每季度通過監管系統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附件5),檢查中發現機構或排污單位涉嫌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中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相關情形的,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在依法依規處理的同時,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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