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場輻射環境監測要求》意見征求
【化工儀器網 政策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要求“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應當與核能發展的要求相適應”,目前我國除了已經建成近地表處置設施外,正按照區域處置的原則籌備建設新的近地表處置設施。
輻射環境監測是判斷處置設施運行狀況和對輻射環境影響的重要措施,因此,應及時制定和修編相應的國家標準,保障輻射環境監測的有效性、合理性和正當性。1995年發布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近地表處置場環境輻射監測的一般要求》(GB/T15950-1995)規定了近地表處置場不同階段輻射環境監測的目標、內容和要求,但部分內容已經不能滿足當前我國對輻射環境監測的要求,應進行修正和更新。
近日,為了適應相關法規標準的變化,進一步規范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場輻射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決定修訂《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近地表處置場環境輻射監測的一般要求》(GB/T15950-1995),目前已經完成了該標準修訂的征求意見稿,即《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場輻射環境監測要求(征求意見稿)》。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規定》(國環規科技〔2017〕1號)要求,現征求意見。請有關單位認真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于2020年6月20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至生態環境部,逾期未反饋的按無意見處理。
《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場輻射環境監測要求(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有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則、運行前階段、關閉后階段、數據處理與監測報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適用于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場的常規輻射環境監測。此外,該項新標準同樣適用于巖洞型處置場的輻射環境監測。
在運行前階段,新標準指出:應收集場址5km范圍內輻射環境、氣象、水文、地質、地球化學和水化學、自然資源、人口及其分布,以及可能對場址5km范圍內造成影響的其他核設施運行情況、輻射源分布情況等資料,為制定監測大綱提供依據。處置場運行前階段輻射環境本底調查方案見表1:
處置場運行階段的輻射環境監測方案見表 2:
在關閉后階段,標準明確,應根據處置場的運行歷史以及關閉和穩定化情況保留合適的環境監測功能,為處置廢物中放射性核素釋放提供早期預警。另外,主動監護期的環境監測介質應以場區的監測井地下水樣品為主,適當保留部分地表環境貫穿輻射和植物樣品監測,對處置場的地表運動和土壤侵蝕也應持續關注。
以上新標準與原標準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 標準名稱改為《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場輻射環境監測要求》;
2.增加了“前言、 監測范圍、監測大綱制定原則、被動監護期的監測” 等內容;
3.在術語中給出“近地表處置場”、“調查水平”和“記錄水平”的定義;
4.將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場的輻射環境監測分為“運行前階段”、“運行階段”和“關閉后階段”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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