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控制技術標準》(報批稿)發布
【化工儀器網 政策標準】為有效控制建設工程施工揚塵,保護和改善環境,提高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17年度浙江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建設發〔2018〕3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通過廣泛調查研究,參考國內外的有關標準,并結合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控制技術的應用實踐,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控制技術標準》(報批稿),現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2020年4月26日-2020年5月25日。
《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控制技術標準》(報批稿)共分為8章和1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組織與管理;5.施工現場揚塵控制;6.運輸揚塵控制;7.拆除揚塵控制;8.揚塵監測。該項新標準適用于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揚塵、運輸揚塵和拆除揚塵的控制與監測。
施工現場揚塵控制的一般規定包括:1.施工現場應按規定在周邊設置圍擋,并應按揚塵控制要求配備相應的揚塵控制設備、設施、機具和材料等。2.應根據施工作業面和作業對象選擇有利于減少施工揚塵的施工作業方法,并應采取相應的揚塵控制措施。3.施工現場應配備與工程規模相匹配的衛生保潔人員,適時灑水清掃。4.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超24小時的,應采用防塵網遮蓋等措施。5.在進行產生粉塵的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揚塵控制措施等。
在揚塵監測方面,標準明確:1.施工現場揚塵監測宜采用目測法,也可配備專用設備進行監測。2.施工現場揚塵監測應根據作業具體情況確定監測點和監測頻率。3.對于配備揚塵監測設備的施工現場,宜根據設備監測結果,采取相應的施工揚塵控制措施。
揚塵監測設備應該具備的功能有:1.具備實時監測PM10濃度的功能,數據采集間隔不大于5分鐘/次;2.具備不少于1年的數據儲存能力及數據傳輸功能;3.具備PM10濃度超標自動報警功能;4.監測設備宜經法定計量檢定部門定期檢定校準,平均相對誤差應小于等于±1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監測點宜布置在工地圍擋頂部或圍擋內部高于圍擋頂面的部位,一個施工現場監測點位不應少于2個。
以上新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浙江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具體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請各有關單位結合實際,不斷總結經驗,并將發現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函告浙江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供修訂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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